索引號: | 14252575/2024-00056 | 信息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
發布機構: | 市生態環境局 | 發文日期: | 2024-04-29 |
文號: | 無號 | 主題詞: | |
信息名稱: | 《農藥包裝廢棄物綜合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DB 32/T 4711-2024》解讀 | ||
內容概覽: | |||
時效: | 有效 |
一、標準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國家高度重視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行業健康發展,2017年出臺的《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34330-2017)明確要求:利用固體廢物生產的產物需滿足“符合相關國家污染排放(控制)標準或技術規范要求,包括該產物生產過程中排放到環境中的有害物質限值和該產物中有害物質的含量限值”等相應條件,方可不作為固體廢物管理(如作為產品銷售)。但由于現階段有關綜合利用產物有害物質限值的標準規范尚不健全,危險廢物綜合利用產物潛在的環境風險不容忽視。對此,生態環境部啟動了危險廢物利用處置二次污染控制要求及綜合利用過程的環境保護要求制定工作,初期重點針對國內含鉻皮革廢碎料、廢汽車尾氣凈化催化劑、抗生素菌渣、廢有機溶劑、廢鹽、含油固體廢物、鎢冶煉廢渣等危險廢物開展綜合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研究。江蘇省作為農藥使用大省,作物種類多、復種指數高、農藥用量大,因此農藥包裝廢棄物產生量也較大。鑒于國家正開展的危險廢物綜合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研究范圍暫不涉及農藥包裝廢棄物綜合利用行業,就我省而言,制定管理要求更規范、執行力度更強的農藥包裝廢棄物綜合利用地方環境標準十分必要。
二、本標準有哪些特點?
(一)制定綜合利用污染控制全過程管理要求
本標準從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工藝、污染控制、綜合利用產物流通等方面進行研究,充分考慮江蘇省農藥包裝廢棄物綜合利用的可行性、經濟發展水平和環境保護要求等,以國家環保相關政策規范為依據,堅持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的理念,制定涵蓋污染源頭控制、污染因子去除、綜合利用產物流通的全流程管控要求。
(二)根據不同回收點實施差異化環境管理
回收點分為基層收集點和集中貯存點,前者面向農藥使用者,是依托鄉鎮農藥經營網點進行農藥包裝廢棄物收集暫存的場所;后者對各基層收集點回收的農藥包裝廢棄物進行統一清點歸類、集中收集、打包、申報登記和貯存。集中貯存點應滿足GB 18597-2023中6.2規定的要求,貯存周期不應超過1年。考慮到基層收集點的面向群體和實際條件,基層收集點若無法滿足GB 18597-2023中6.2的條件,則至少應滿足GB 18597-2023中8.3規定的要求,且暫存周期不應超過30天。
(三)明確綜合利用產物“定向利用”方式
考慮到綜合利用產物環境風險,本標準明確塑料類農藥包裝廢棄物綜合利用產物應采用“定向利用”的方式,在滿足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直接提供給農藥包裝物生產企業作為原料。同時避免綜合利用產物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使用,避免流入與人體直接接觸的行業。此外,應按照HJ 1091-2020中8.1規定的監測要求及頻次,定期對綜合利用產物中的特征污染物或有害雜質進行采樣監測,加強對再生利用產物環境風險的監管,建立臺賬制度。
三、標準實施的可行性如何?
2020年8月,農業農村部和生態環境部制定《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明確了農藥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以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等各相關主體在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管理方面的責任。經過近幾年的實踐,已為本標準實施奠定了政策與技術基礎。經充分質詢,相關專家認為本標準能夠反映行業關切,具有較強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通過走訪交流,相關農藥包裝物生產企業愿意采用綜合利用產物塑料顆粒作為生產原料使用,可保證綜合利用產物的流通。標準制訂過程中,已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與相關企業充分溝通,市場已有預期,相關企業已經開始籌備利用設施改造工作。
四、標準實施的環境和社會效益如何?
實施本標準具有良好的環境效益,規范農藥包裝廢棄物綜合利用可以有效降低對環境的污染,減少土壤、水源和空氣中的污染物排放,有助于保護生態環境,同時促進資源的循環利用,減少對原生資源的依賴,有利于可持續發展。實施本標準將進一步促進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行業公平競爭,有利于建立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帶動相關產業鏈的增長。同時,將引導農藥使用者提高社會責任意識,在配藥施用時通過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裝物中的農藥,減少殘留農藥,有利于后續資源化利用工藝過程的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