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四條第三項修改為:“(三)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圍網、網箱養殖的,限期拆除違法設施,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代為拆除”。 本決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
(2012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決定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四條第三項修改為:“(三)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圍網、網箱養殖的,限期拆除違法設施,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代為拆除”。
本決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決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