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4252575/2023-00112 | 信息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通知 |
發布機構: | 市生態環境局 | 發文日期: | 2023-04-21 |
文號: | 連環發〔2023〕116號 | 主題詞: | |
信息名稱: | 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連云港市生態環境系統服務高質量發展十五項措施》的通知 | ||
內容概覽: | |||
時效: | 有效 |
各派出機構,局各處室、直屬單位: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江蘇代表團審議時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推動經濟運行率先整體好轉和省生態環境廳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協同推動我市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和經濟高質量發展,在落實執行省廳《全省生態環境系統服務高質量發展十項措施》的基礎上,我局制定了《連云港市生態環境系統服務高質量發展十五項措施》,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4月21日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系統服務高質量發展十五項措施
一、對市級及以上重大項目,在地方政府承諾兌現排污總量指標來源、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的前提下,由項目所在地的縣(區、板塊)政府出具承諾函并加蓋公章報市生態環境局,可實施項目環評承諾制審批,全力保障優質重大項目高質量落地。
二、市級排污總量指標儲備庫拿出儲備余量的50%,用于獎勵完成年度環境質量目標且改善幅度全市前兩位的、或者環境質量絕對值達到一定目標(PM2.5平均濃度在25微克/立方米及以下且空氣優良天數比率達85%以上、或者國省考斷面優Ⅲ比例達100%)的縣(區、功能板塊),獎勵分兩批次實施,按要素(水、氣)納入獎勵范圍。
三、對2022年PM2.5濃度在25微克/立方米及以下、空氣優良天數比率高于90%,且2023年同比保持或改善的縣(區、功能板塊),對2022年國省考斷面優Ⅲ比例達100%,且2023年同比保持或改善的縣(區、功能板塊),由項目所在地的縣(區、板塊)政府出具擔保函并加蓋公章報市生態環境局,可探索實施優質重大項目污染物排放總量平衡擔保豁免試點,豁免量原則上不得超過儲備量80%。實施擔保豁免后,如出現年度環境質量未達擔保目標值或滑動3個月環境質量同比下降的情形,則取消適用擔保豁免政策,且按規定從擔保方儲備庫扣除豁免總量。法律法規對此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全市空氣質量達到改善要求的前提下,年內PM2.5平均濃度同比改善10%以上,且優良天數比率同比改善5個百分點以上的縣(區、功能板塊),重污染天氣期間,可結合實際研究擴大重污染天氣應急停限產豁免范圍。
五、嚴格落實《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工作程序規定》等要求,開展分級審批工作,優化審批流程,并統一壓縮審批時限,符合受理條件后,報告書、報告表的環評審批時限壓縮至17、12個工作日;進一步壓縮排污許可證制證發證時間,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當日即可領取紙質蓋章證書;優化入河排污口審批程序,對擬設置排口的市場主體,提前介入、主動服務,審批時間壓縮至5個工作日。
六、推進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建立產業園區規劃環評文件、環境質量監測數據等信息共享機制,方便入園建設項目共享;產業園區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被園區管理機構和規劃審批機關采納的,入園建設項目環評相關內容可以適當簡化。
七、試點推進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審批、危險廢物綜合利用單位危廢經營許可現場檢查等事項交由派駐縣(區)生態環境局實施,提高審批效率。
八、實施局領導掛包縣區制度,了解掛包地區需求,定期召開“企業環保接待日”和“局地會商會”,及時有效解決企業發展涉生態環境問題。對市級及以上重大項目實施建檔管理,開展全過程跟蹤服務,定期調度環評進展,提前開展技術指導和環評預審等工作,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評技術評估流程規定,壓縮環評編制及技術評估時間。開辟環評審批“綠色通道”,實行項目環評受理與審查同步,公示期滿且符合審批條件的1個工作日內出具環評批復文件。
九、企業遇到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環境政策、審批執法等生態環境方面的困難,通過當面、電話、政務熱線和網絡留言等方式向生態環境部門提出尋求幫助的,生態環境部門當場或在1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或拿出解決建議方案。情況復雜的,最多不超過3個工作日。
十、強化對環評編制、環境監測、土壤調查等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的日常監管及業務指導,督促其提升服務質量和效率。實施行政許可服務“三提前”,提前介入幫扶,提前告知問題,提前開展技術指導,必要時組織開展上門幫扶“零距離”服務,切實提升報審時效。
十一、對綠色發展領軍企業、環保示范性企事業單位、納入生態環境執法正面清單且已按規定安裝、聯網在線監測監控設備的企業,除經上級批準的專項行動、涉嫌治污設施或監測監控設備非正常運行、發生突發環境事件、信訪投訴、上級交辦現場核實情況外,生態環境部門原則上不進行現場執法檢查。
十二、嚴格執行《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涉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涉企一般違法行為從輕行政處罰清單》,對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無明顯危害后果的市場主體,依法從輕或者不予處罰。
十三、暢通信用修復渠道,優化信用環境,積極推行“三書送達”,即處罰文書與信用告知、信用修復指南同步送達,及時提示企業開展信用修復。告知其公示期限、失信等級及申請失信修復的政策和途徑,助力失信企業開展信用修復,實現失信周期最短化。
十四、以普法促整改,生態環境部門在日常檢查、現場調查、行政處罰等工作中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及時告知企業新頒布實施的環保法律法規,將適用的法律宣傳給企業,在面對面的指導中加強企業的守法意識和能力,每季度組織不少于一次“普法送法進基層”活動。
十五、加強生態環境領域財政資金政策宣講,擴大資金覆蓋面,減輕企業治污成本。積極向企業推送綠色金融獎補惠企政策,用好“環保貸”“環保擔”,助力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適用于全市生態環境領域。各派出機構,局各處室、直屬單位要積極主動推動各項政策措施落地見效。市生態環境局于政策措施施行期滿前,對相關政策措施進行評估,對有需要延續實施的措施,進行完善和延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