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云環行罰〔2024〕10號
當事人:徐*
公民身份號碼:320723********0451
住所:江蘇省灌云縣******
當事人徐*(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4年4月11日對然連(連云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并開展后續調查發現:該公司《年產300萬方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新型砌磚建設項目》于2022年10月完成環境保護驗收。經查,該公司應依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但未取得排污許可證即排放污染物,違反《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仍給出驗收合格結論;廠區內建成5個廢氣排氣筒,均未設置采樣平臺,洗砂壓濾污泥(一般工業固廢)露天堆放、金屬廢料(一般工業固廢)未按環評要求建設一般工業固廢暫存場所,違反《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仍給出驗收合格結論。當事人是該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負責人,應對上述項目負責。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4年4月11日由當事人提供的然連(連云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該公司主體身份。
2、2024年4月11日由當事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身份信息。
3、2024年4月11日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當事人送達地址。
4、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4月11日、7月1日在然連(連云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份,證明現場檢查情況及存在的違法事實。
5、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4月11日、4月30日、5月8日、7月1日在然連(連云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4份,證明當事人對現場情況及存在的違法事實予以確認。
6、2024年4月11日由當事人提供的然連(連云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年產300萬方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新型砌磚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及批復文件,證明案涉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批復情況。
7、2024年7月1日、7月5日由當事人提供的然連(連云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年產300萬方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新型砌磚(二期)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意見復印件(節選)1份,證明案涉項目已完成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
8、2024年5月8日由當事人提供的然連(連云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已申領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表記錄1份,證明該公司未按排污許可簡化管理要求申領排污許可證。
9、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4月10日、4月11日、5月7日、7月5日在當事人現場拍攝照片共22張,證明該公司的現場情況。
10、2024年4月11日由當事人提供的然連(連云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進出庫臺賬1份,證明該公司建筑垃圾入場情況。
11、2024年7月19日我局執法人員調取的然連(連云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的抄見電量記錄1份,以及2024年7月26日由當事人提供的2024年5月至2024年6月供電電費電子發票1份,證明該公司的用電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了“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環境違法行為。
2024年8月16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云環行罰告〔2024〕9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于2024年8月16日簽收。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放棄聽證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按照有利于當事人原則,根據上述規定及《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滬環規〔2024〕6號),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5萬元)。
裁量情況:(1)適用《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表13-4,裁量起點25%,1.造成的環境危害后果無法衡量,0%;2.一般過失,0%(見證據4-11);3.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20%(見證據4-11);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1次,0%。
罰款金額=[25%+(0%+0%+20%+0%)×(1-25%)]×20萬元=8萬元。
(2)《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14,1.造成的環境危害后果無法衡量,0%;2.主觀情況為一般過失,0%(見證據4-11);3.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1次,0%。
罰款金額=5萬元+(20萬元-5萬元)×(0%+0%+0%)=5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伍萬元整(5萬元),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伍萬元整(5萬元)。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9月6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建設單位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過程中,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不得弄虛作假。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