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云環行罰〔2025〕2號
當事人:連云港志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順橋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03MA1R8A8L77
住所:連云港市云臺山風景名勝區云臺街道丹霞村56號
當事人連云港志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4年12月10日對當事人進行檢查并開展后續調查發現:當事人通過飛鷺(江蘇)環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經福建龍凈脫硫脫硝工程有限公司運輸58.84噸白色粉狀脫硫灰至連云港區旗臺作業區南區混礦堆場一期工程(地基處理)(南區堆載施工)項目施工現場南區區塊三施工便道東頭場地露天堆放,堆放場地未硬化。經查,當事人無違法所得。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4年12月10日由當事人項目經理趙**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身份。
2、2024年12月10日由當事人項目經理趙**提供的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法定代表人個人身份信息。
3、2024年12月10日由當事人項目經理趙**提供的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趙**個人身份信息。
4、2024年12月18日由連云港虹洋熱電有限公司銷售專員段**提供的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段**個人身份信息。
5、2025年3月7日由福建龍凈脫硫脫硝工程有限公司現場項目經理高*提供的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高*個人身份信息。
6、2025年3月7日由飛鷺(江蘇)環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總經理鄭*提供的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鄭*個人身份信息。
7、2025年3月7日由聯絡人李*提供的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聯絡人李*個人身份信息。
8、2025年3月7日由車隊負責人冷**,駕駛員馬**、邢**提供的本人身份證復印件3份,證明冷**、馬**、邢**個人身份信息。
9、2024年12月10日由當事人提供的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趙**受當事人委托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調查并簽字。
10、2024年12月18日由連云港虹洋熱電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段**受連云港虹洋熱電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調查并簽字。
11、2025年3月7日由福建龍凈脫硫脫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高*受福建龍凈脫硫脫硝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調查并簽字。
12、2024年12月10日由當事人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當事人送達地址。
13、由當事人項目經理趙**簽字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12月10日在現場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14、由連云港虹洋熱電有限公司銷售專員段**簽字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12月18日在現場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堆放的脫硫灰來源。
15、由福建龍凈脫硫脫硝工程有限公司現場項目經理高*簽字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3月7日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堆放的脫硫灰來源。
16、由飛鷺(江蘇)環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總經理鄭*簽字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3月7日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堆放的脫硫灰來源。
17、由聯絡人李*簽字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3月7日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堆放的脫硫灰來源。
18、由車隊負責人冷**,駕駛員馬**、邢**簽字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3月7日做的《調查詢問筆錄》3份,證明當事人堆放的脫硫灰來源。
19、由車隊負責人冷**于2025年3月7日提供的車輛行駛記錄復印件2份,證明當事人堆放的脫硫灰來源。
20、2025年3月7日由福建龍凈脫硫脫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連云港虹洋熱電有限公司吸收劑供應和脫硫灰資源化利用技術開發合同》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堆放的脫硫灰來源。
21、2025年3月7日由福建龍凈脫硫脫硝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虹洋熱電脫硫灰處置合同》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堆放的脫硫灰來源。
22、由當事人項目經理趙**簽字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12月10日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對違法事實予以認可。
23、2024年12月18日由連云港虹洋熱電有限公司銷售專員段**提供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節選)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堆放的脫硫灰為一般工業固廢。
24、2024年12月18日由連云港虹洋熱電有限公司銷售專員段**提供的貨物出廠單復印件2份,證明當事人堆放的脫硫灰(一般工業固廢)的數量。
25、2024年12月10日我局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時現場拍攝照片2張及現場執法檢查錄像U盤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26、2025年2月24日由當事人提供的一般工業固廢處置協議復印件及處置費用發票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已委托處置該批脫硫灰(一般工業固廢),處置費用為14729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之規定,構成了“擅自堆放工業固體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5年3月20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云環行罰告〔2025〕1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項目經理趙**于2025年3月21日簽收。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放棄聽證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七)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七項行為,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
根據上述規定及《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滬環規〔2024〕6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擅自堆放工業固體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理:
1、2025年2月24日,我局生態環境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已改正違法行為,故我局不再下達責令改正;
2、處以罰款人民幣壹拾叁萬元整(13萬元)。
裁量情況: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9-5。1.涉案工業固體廢物總量,30噸以上不足100噸,15%(見證據13、14、22、24);2.違法行為發生地,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0%;3.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1次,0%;4.對周邊居民、單位等的影響,未發現對周邊生產經營、生活造成不良影響,0%。
罰款金額=[法定最低罰款倍數+(法定最高罰款倍數-法定最低罰款倍數)×案件總分值]×10萬元=[(1+(3-1)×(15%+0%+0% +0%)]×10萬元=13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以下三種任選其一)繳納罰款人民幣壹拾叁萬元整(13萬元),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壹拾叁萬元整(13萬元)。
1.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2.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開戶行: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70000201311000923085001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