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云環行罰字〔2022〕10號
當事人:連云港新東方國際貨柜碼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文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00663843789C
住所:連云區廟嶺港區
當事人連云港新東方國際貨柜碼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2年5月20日、6月10日對當事人連云港新東方國際貨柜碼頭有限公司進行調查。經查,該公司自2019年10月開始,將使用噸袋包裝的廢機油桶、含油污泥、機油濾芯、廢油管等含油危險廢物約19噸陸續存放于集裝箱內,該含油危險廢物未設置危險廢物標簽且未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5月20日現場檢查時該公司正在生產,位于該公司西南角正在對上述含油危險廢物進行轉移作業,作業時部分包裝袋破損致使廢機油液體滲漏至地面,約40平方米。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2年5月20日由當事人的現場負責人劉某某提供的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確定違法主體;
2、2022年5月20日由當事人提供的授權委托書一份,證明現場負責人劉某某系受當事人的委托配合調查并簽署文件;
3、2022年5月20日由當事人的現場負責人劉某某提供并簽字確認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確定其個人身份信息;
4、2022年5月20日由當事人的現場負責人劉某某提供并簽字確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確定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5、2022年5月20日由當事人的現場負責人劉某某簽字并蓋章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確定送達地址;
6、由當事人的現場負責人劉某某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2年5月20日在當事人公司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7、由當事人的現場負責人劉某某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2年5月20日、6月10日做的《調查詢問筆錄》2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8、我局執法人員于2022年5月20日在當事人公司現場拍攝照片7張,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當事人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構成“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022年8月5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連云環行罰告字〔2022〕10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的委托人于2021年8月8日簽收。
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放棄聽證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六)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
根據上述規定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蘇環規〔2020〕1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對“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叁拾伍萬貳仟元整(35.2萬元整)。
裁量情況:《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標準:裁量起點Y=10萬元/100萬元=10%;1.違法行為的環境影響程度:中,6%(部分包裝袋破損致使廢機油液體滲漏至地面,約40平方米;該違法行為持續時間較長);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12個月以上,22% (2019年10月至2022年5月20日);3.建設項目地點: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0%;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1次,0%;5.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無,0%;
罰款金額=[10%+(6%+22%+0%+0%+0%)×(1-10%)]×100萬元=35.2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叁拾伍萬貳仟元整(35.2萬元整),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35.2萬元。
開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