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云環行罰〔2023〕3號
當事人:連云港鴻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干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001390079016
住所:連云港港墟溝作業區55號泊位東側
當事人連云港鴻云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月28日根據上級交辦線索對當事人連云港鴻云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進行調查,當事人墟溝作業區55號泊位東側的船舶修造項目于2017年5月開始投入生產,生產過程中將部分廢油漆桶、廢稀釋劑桶、廢固化劑桶等危險廢物陸續存放于廢料中轉區再轉存至臨時貯存場所,廢料中轉區于2018年建設投運,臨時貯存場所于2022年3月建設投運,上述廢料中轉區和臨時貯存場所均為半封閉,未采取危險廢物“三防”措施,無相關臺賬記錄。2月18日檢查時該公司正在生產,場內廢料中轉區存有廢油漆桶(油性底漆和面漆)、廢稀釋劑桶、廢固化劑桶、廢機油桶100余只,未設置危險廢物標簽且未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3年2月18日由陸某某提供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身份。
2、2023年2月18日由陸某某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個人身份信息。
3、2023年2月18日由陸某某提供的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陸某某受當事人委托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調查。
4、2023年2月24日由陸某某蓋章并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當事人送達地址。
5、由當事人的授權委托人陸某某簽字確認的市局交叉互查執法人員于2023年2月18日在當事人公司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可以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6、由當事人的授權委托人陸某某簽字確認的市局交叉互查執法人員于2023年2月18日在當事人公司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可以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7、由當事人的授權委托人陸某某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2月28日在當事人公司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可以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8、由市局交叉互查執法人員于2023年2月18日在當事人公司檢查時現場拍攝照片6張,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9、2023年2月24日由陸某某提供的《氯化橡膠稀釋劑101 產品說明書》《環氧底漆500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復印件2份,證明該廢油漆桶、廢稀釋劑桶、廢固化劑桶為危險廢物。
10、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連云環行罰字〔2021〕13號)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兩年內有環境違法行為且被處罰,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為2次。
當事人的“廢油漆桶、廢固化劑危險廢物等未設置危險廢物標簽且未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構成了“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3年5月4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云環行罰告〔2023〕4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于2023年5月5日簽收。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六項
根據上述規定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蘇環規〔2020〕1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處以如下處理:
1、責令當事人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改正違法行為,如已改正,此項行政命令執行完畢。
2、對“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叁拾肆萬叁仟元。
裁量情況:適用《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表14,裁量起點Y=10%,1. 違法行為的環境影響程度小,0%;2.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12個月以上,見證據7,22%;3. 建設項目地點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0%;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為2次,見證據10,5%;5.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為無,0%。
罰款金額=[10%+(0%+22%+0%+5%+0%)×(1-10%)]×100萬元=34.3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34.3萬元。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34.3萬元。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5月17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六)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