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云環行罰〔2024〕11號
當事人:連云港市恒通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秀田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03780299866H
住所:連云港市連云區云山街道經十一路1號
當事人連云港市恒通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4年10月22日對當事人進行檢查并開展后續調查發現:1、當事人于2024年1月3日、10月8日分別對蘇G*****柴油車和蘇G*****柴油車采用加載減速法進行排放檢驗時,油門未保持在全開位置,在未達到車輛檢驗運行條件下出具排放檢驗合格報告,對上述車輛共收取排放檢驗費用共300元;2、當事人于2024年9月10日、10月9日分別對蘇G*****柴油車和蘇G*****柴油車采用自由加速法進行排放檢驗,未按照《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3847-2018)B.3.1.3及《機動車排放定期檢驗規范》(HJ1237-2021)D.3的規定采用加載減速法進行排放檢驗。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4年10月22日由當事人技術負責人李*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身份。
2、2024年10月22日由當事人技術負責人李*提供的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孫秀田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法定代表人個人身份信息。
3、2024年10月22日由當事人技術負責人李*提供的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李*個人身份信息。
4、2024年10月28日由當事人檢驗員孫**提供的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孫**個人身份信息。
5、2024年10月22日由當事人提供的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李*受當事人委托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調查并簽署文件。
6、2024年10月28日由當事人提供的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孫**受當事人委托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調查。
7、2024年10月22日由當事人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當事人送達地址。
8、由當事人技術負責人李*簽字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10月22日在現場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的現場情況及存在的違法事實。
9、由當事人技術負責人李*簽字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10月22日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對現場情況及存在的違法事實予以認可。
10、由當事人檢驗員孫**簽字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10月28日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對現場情況及存在的違法事實予以認可。
11、2024年10月22日由當事人技術負責人李*提供的蘇G*****、蘇G*****、蘇G*****、蘇G*****等4輛車輛檢測報告共10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12、2024年10月22日由當事人技術負責人李*提供的蘇G*****、蘇G*****收費發票2份,證明當事人涉案車輛的檢測費用。
13、2024年10月22日由當事人技術負責人李*提供的資質認定證書1份,證明當事人具有對外出具檢驗檢測報告的能力。
14、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連云環行罰〔2023〕5號)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兩年內環境違法次數。
當事人“在未達到車輛檢驗運行條件下出具排放檢驗合格報告的行為”、“未按照《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3847-2018)B.3.1.3及《機動車排放定期檢驗規范》(HJ1237-2021)D.3的規定采用加載減速法進行排放檢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之規定和《江蘇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項“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禁止下列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行為:(四)故意遺漏或者變更標準等規定應當檢驗的項目,無正當理由修改設備及配套軟件參數,或者改變關鍵檢驗條件。”之規定和《江蘇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三)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和排放標準進行檢驗,出具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編碼的排放檢驗報告。”之規定,構成了“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進行排放檢驗”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4年11月25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云環行罰告〔2024〕11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的技術負責人李*于2024年11月25日簽收。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放棄聽證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
《江蘇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暫停其網絡連接和檢驗報告打印功能。”
根據上述規定及《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滬環規〔2024〕6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環境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理:
處以罰款人民幣貳拾萬肆仟元整(20.4萬元),沒收違法所得叁佰元整(300元)。
裁量情況: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13-1。1.涉及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數量不足3臺(證據8、9、10、11),0%;2.造成環境危害后果程度無法估量,0%;3.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為6個月以上(證據8、9、10、11),17%;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2次(證據15),9%。
罰款金額=法定最低罰款數額+(法定最高罰款數額-法定最低罰款數額)×案件總分值=10萬元+(50萬元-10萬元)×(0%+0%+17%+9%)=20.4萬元。
(二)《江蘇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規定處罰:(一)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和排放標準進行排放檢驗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上述規定及《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滬環規〔2024〕6號),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進行排放檢驗”的環境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理:
1、責令當事人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改正“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進行排放檢驗”的環境違法行為,如已改正,視為本項決定已執行完畢。
2、處以罰款人民幣壹拾壹萬叁仟元整(11.3萬元)
裁量情況: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16-3。1.涉及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數量不足3臺(證據8、9、12),0%;2.環境危害后果程度無法估量,0%;3.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為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4%(證據8、9、12);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為2次(證據15),9%。
罰款金額=法定最低罰款數額+(法定最高罰款數額-法定最低罰款數額)×案件總分值=10萬元+(20萬元-10萬元)×(0%+0%+4%+9%)=11.3萬元。
上述違法行為合計罰款31.7萬元(20.4萬元+11.3萬元=31.7萬元),沒收違法所得300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繳納罰沒款(合計)人民幣叁拾壹萬柒仟叁佰元整(31.73萬元),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叁拾壹萬柒仟元整(31.7萬元)。
1.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2.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開戶行: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70000201311000923085001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