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云環行罰〔2023〕5號
當事人:連云港市恒通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秀田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03780299866H
住所:連云港市連云區云山街道經十一路1號
當事人連云港市恒通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對當事人進行調查發現,1.經調閱2022年9月25日車牌號為蘇G2***7柴油車的在用車檢驗報告、加載減速檢測過程數據,發現當事人在對上述車輛進行檢測過程中,油門未保持在全開位置,并出具了檢測合格報告,上述排放檢驗過程不符合《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3847-2018)B.2.3.2.4的規定;2.經調閱2020年至2022年車牌號為蘇G2***9在用車檢驗報告,2020年9月11日登記為前驅、手動變速、使用穩態工況法進行檢測,2021年3月12日登記為四驅、手動、使用雙怠速法進行檢測,2021年9月28日登記為全時四驅、手自一體、使用雙怠速法進行檢測,2022年4月16日登記為四驅、手動、使用雙怠速法進行檢測,發現當事人在檢測上述車輛時,登記的驅動方式、變速器型式和使用的檢測方法不一致,不符合《機動車排放定期檢驗規范》(HJ1237-2021)D.3.1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3年3月21日由孫秀田提供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身份。
2、2023年3月21日由孫秀田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個人身份信息。
3、2023年3月21日由孫秀田蓋章并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當事人送達地址。
4、由孫秀田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3月21日在當事人公司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可以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5、由孫秀田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3月28日在當事人公司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可以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6、由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3月21日在當事人公司檢查時現場拍攝機動車檢驗監測收費標準照片1張,證明當事人機動車檢驗檢測費用。
7、2023年3月21日由孫秀田提供的《證明》1份,證明當事人機動車檢驗檢測費用。
8、2023年3月21日由孫秀田提供的在用車檢測報告共5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9、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連云環行罰字〔2021〕11號、連環行罰字〔2021〕30號)復印件共2份,證明當事人兩年內有環境違法行為且被處罰,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為3次。
當事人的“蘇G2***7、蘇G2***9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進行檢驗”行為違反了《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構成了“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進行檢驗”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3年5月30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連云環行罰告〔2023〕6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于2023年5月30日簽收。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
根據上述規定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蘇環規〔2020〕1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處以如下處理:
1、鑒于當事人“蘇G2***7、蘇G2***9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進行檢驗”行為已改正,現不予下達責令改正,要求當事人后期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進行檢驗。
2、對“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進行檢驗”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2.33萬元整(貳萬叁仟叁佰元),并沒收收取的檢測費用300元整(叁佰元)。
裁量情況:適用《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表14,裁量起點Y=2萬/5萬×100%=40%;1. 違法行為的環境影響程度為小,0%;2.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為不足3個月,0%;3. 建設項目地點為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0%;4. 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為3次,11%(見證據9);5. 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為無,0%。
罰款金額=[40%+(0%+0%+0%+11%+0%)×60%]×5萬元=46.6%×5萬元=2.33萬元。
沒收收取的檢驗費用為100元×3=300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2.36萬元(貳萬叁仟陸佰元)。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2.36萬元(貳萬叁仟陸佰元)整。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