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云環行罰〔2024〕2號
當事人:連云港新蘇港碼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新文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005668581372
住所: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區零區(原東洋大廈)辦公樓東樓401房間
當事人連云港新蘇港碼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4年4月1日及后續調查,發現:1.當事人未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于4號堆場東側露天貯存約3.5噸的廢機油桶、含油污泥等危險廢物,無違法所得;2.當事人2號轉運站采樣平臺爬梯為直梯,高約10米;3.當事人2023年度未開展生產設施MF0047、廠界非甲烷總烴的手工監測。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4年4月1日由當事人安環部經理劉**提供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身份。
2、2024年4月1日由當事人安環部經理劉**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3、2024年4月1日由當事人安環部經理劉**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安環部經理劉**個人身份信息。
4、2024年4月1日由當事人提供的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事人安環部經理劉**受當事人委托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調查。
5、2024年4月1日由當事人蓋章并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當事人送達地址。
6、由當事人的安環部經理劉**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4月1日、4月3日在當事人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份,證明當事人存在“4號堆場東側露天貯存危險廢物約3.5噸”、“2號轉運站去往布袋除塵器采樣平臺爬梯為直梯”、“2023年度未開展生產設施MF0047、廠界非甲烷總烴的手工監測”的違法事實。
7、由當事人的安環部經理劉**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4月1日、4月3日、4月8日在當事人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3份,證明當事人存在“4號堆場東側露天貯存危險廢物約3.5噸”、“2號轉運站去往布袋除塵器采樣平臺爬梯為直梯”、“2023年度未開展生產設施MF0047、廠界非甲烷總烴的手工監測”的違法事實。
8、由當事人的安環部經理劉**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4月1日、4月3日在當事人現場拍攝照片共8張,證明當事人存在“4號堆場東側露天貯存危險廢物約3.5噸”、“2號轉運站去往布袋除塵器采樣平臺爬梯為直梯”的違法事實。
9、2024年4月1日由當事人的安環部經理劉**提供的“通用散貨泊位工程項目”、“礦石碼頭改擴建工程”、“危廢暫存庫建設項目”、“25萬噸級礦石接卸碼頭工程”環評批復文件及驗收資料,證明當事人危險廢物產生、貯存情況。
10、2024年4月8日由安環部經理劉**提供的排污許可證副本復印件(節選)1份,證明當事人生產設施MF0047、廠界非甲烷總烴應當開展自行監測。
11、《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75-2017)(節選)1份,證明當事人通往采樣平臺應設置斜梯(或z字梯、旋梯)。
12、執法人員提供的當事人兩年內環境行政處罰情況(連云環行罰字〔2022〕5號),證明當事人兩年內環境行政處罰次數。
13、當事人提供的“2號轉運站鋼直梯情況說明”,證明當事人2號轉運站去往布袋除塵器采樣平臺爬梯建成時間。
當事人“未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于4號堆場東側露天貯存約3.5噸的廢機油桶、含油污泥等危險廢物”、“2號轉運站去往布袋除塵器采樣平臺爬梯為直梯”、“2023年度未開展生產設施MF0047、廠界非甲烷總烴的手工監測”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危險廢物”、“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進行監測”的環境違法行為。
2024年6月3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云環行罰告〔2024〕1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的安全環保部副經理張**于2024年6月5日簽收。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放棄聽證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二款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蘇環規〔2020〕1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處以如下處理:
對“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14.5萬元(壹拾肆萬伍仟元整);因無違法所得,故不執行沒收違法所得。
裁量情況:適用《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蘇環規〔2020〕1號)表14,裁量起點Y=(10萬/100萬)×100%=10%;1.違法行為的環境影響程度為小(無法估量),裁量百分值為0%;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1個月,裁量百分值為0%;3.建設項目地點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裁量百分值為0%;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為2次,裁量百分值為5%(證據12);5.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無,裁量百分值為0%。
罰款金額=[10%+(0%+0%+0%+5%+0%)×(1-10%)]×100萬元=14.5%×100萬元=14.5萬元。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鑒于當事人于2024年4月24日在2號棧橋處新建高約19米的斜梯采樣平臺,我局認為:當事人違法行為初次發生未造成危害后果。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理:對當事人“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環境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現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學習,落實環保主體責任,依法排污。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第二項的規定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蘇環規〔2020〕1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處以如下處理:
對“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進行監測”的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4.2萬元(肆萬貳仟元整)。
裁量情況:適用《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蘇環規〔2020〕1號)表12,裁量起點10%, 1.缺少的監測點位數量為2個,裁量百分值為9%(證據6、7、8、10);2. 缺少的監測指標數量為1個,裁量百分值為0%;3.監測頻次缺省為1次,裁量百分值為0%;4.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1個月,裁量百分值為0%;5.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為2次,裁量百分值為2%(證據12);
罰款金額=[10%+(9%+0%+0%+0%+2%)]×20萬元=21%×20萬元=4.2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壹拾捌萬柒仟元整(18.7萬元),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壹拾捌萬柒仟元整(18.7萬元)。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