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云環行罰〔2023〕10號
當事人:連云港堿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衛民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00MA1MFBW470
住所:連云港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平堿路99號
當事人連云港堿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3年8月23日對當事人連云港堿業有限公司進行調查發現,當事人4號煤灰堆場正在進行裝車作業,濾餅堆場西側貯存大量粉煤灰和白泥混合料,5臺挖掘機正在從事露天碼垛作業,現場均未采取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污染。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3年8月23日由當事人現場負責人耿*提供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身份。
2、2023年8月23日由當事人現場負責人耿*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3、2023年8月23日由當事人現場負責人耿*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耿忠個人的身份信息。
4、2023年8月23日由當事人現場負責人耿*忠提供的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當事人現場負責人耿忠受當事人委托配合調查并簽署文件。
5、2023年8月23日由當事人現場負責人耿*蓋章并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當事人送達地址。
6、由當事人現場負責人耿*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8月23日在當事人公司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可以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7、由當事人現場負責人耿*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8月23日在當事人公司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可以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8、由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8月23日在當事人公司檢查時現場拍攝照片9張,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9、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連云環行罰字〔2022〕3號),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兩年內有環境違法行為且被處罰,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為2次。
當事人的“4號煤灰堆場裝車作業、濾餅堆場西側露天碼垛作業未采取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了“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3年9月20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連云環行罰告〔2023〕12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于2023年9月20日簽收。2023年9月23日我局執行監督檢查時,當事人違法行為已改正。
2023年9月25日,當事人向我局提交《關于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陳述及申辯意見》,提出:1、該公司認為作為建設單位已依法履行了《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所規定的責任,應當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施工單位江蘇云之皓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進行處罰。2、公司認為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的主體是承包該公司“3#4#煤灰渣場混合料轉運工程”的江蘇云之皓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并提供相關工程合同、招標文件、《工程安全環境管理協議》,處罰主體應當是江蘇云之皓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經我局復核,意見如下:1、對于法律適用的復核意見,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是對于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規定,建筑施工揚塵是指城市市政建設、建筑物建造與拆遷、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等施工場所和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揚塵。當事人裝卸作業的物料為粉煤灰和白泥混合料,屬于當事人煤灰堆場混合料裝卸轉運工程,不屬于建筑施工范疇,不適用《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條。
2、對于處罰主體的復核意見,涉案堆場是由堿業公司經營管理,在法律上有義務采取有效環保措施。雖然堿業公司將堿渣轉運業務發包給第三方云之皓公司,但不能免除堿業公司的法定義務。堿業公司與第三方的環保責任的約定,僅僅是其內部責任劃分,不能對外產生效力。
經我局研究,認為當事人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準確,自由裁量適當,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理由不予采納,維持原擬定處罰。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三項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蘇環規〔2020〕1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處以如下處理:
對“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 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1.45萬元(壹萬肆仟伍佰元整)。
裁量情況:適用《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表14,裁量起點:Y=(1萬元/10萬元)×100%=10%;1. 違法行為的環境影響程度為小,0%;2.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3個月,0%;3.建設項目地點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0%;4. 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為2次,5%(連云環行罰字〔2022〕3號);5. 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無,0%。
罰款金額=[10%+(0%+0%+0%+5%+0%)×(1-10%)]×10萬元=1.45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1.45萬元。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45萬元。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