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云環行罰〔2025〕1號
當事人:連云港新輝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國恒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03MA1MNWRH29
住所:連云港市連云區堿廠路中段(港務局中云二線貨場)
當事人連云港新輝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4年11月21日對當事人連云港新輝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進行調查發現:當事人于2022年11月4日、2023年10月8日、2024年10月22日為蘇G*****柴油車進行排放檢驗并出具在用車檢驗(測)報告,報告顯示該車2022年使用加載減速法檢驗,2023年和2024年使用自由加速法檢驗,未按《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3847-2018)11.1及《機動車排放定期檢驗規范》(HJ1237-2021)7.3的規定采用加載減速法進行排放檢驗。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4年11月21日由當事人站長孫**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身份。
2、2024年11月21日由當事人站長孫**提供的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可以證明法定代表人個人身份信息。
3、2024年11月21日由當事人站長孫**提供的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可以證明孫**個人身份信息。
4、2024年11月21日由當事人提供的授權委托書1份,可以證明孫**受當事人委托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調查并簽字。
5、2024年11月21日由當事人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可以證明當事人送達地址。
6、由當事人站長孫**簽字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11月21日在現場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7、由當事人站長孫**簽字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11月21日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對現場情況及存在的違法事實予以認可)
8、2024年11月21日由當事人站長孫**提供的2022年11月4日、2023年10月8日、2024年10月22日為蘇G*****柴油車出具的在用車檢驗(測)報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和車輛外觀檢驗記錄表共9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9、2024年11月21日由當事人站長孫**提供的資質認定證書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具有對外出具檢驗檢測報告的能力。
10、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連云環行罰〔2023〕6號)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兩年內環境違法次數。
當事人“未按照《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11.1及《機動車排放定期檢驗規范》7.3的規定采用加載減速法進行排放檢驗”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三)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和排放標準進行檢驗,出具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編碼的排放檢驗報告。”之規定,構成了“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進行排放檢驗”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4年12月23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云環行罰告〔2024〕12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 人的站長孫**于2024年12月23日簽收。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放棄聽證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一)《江蘇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規定處罰:(一)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和排放標準進行排放檢驗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上述規定及《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滬環規〔2024〕6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進行排放檢驗”的環境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理:
1、責令當事人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改正“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進行排放檢驗”的環境違法行為,如已改正,視為本項決定已執行完畢。
2、處以罰款人民幣壹拾貳萬陸仟元整(12.6萬元)。
裁量情況: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16-3。1.涉及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數量不足3臺(證據6、7、8),0%;2.環境危害后果程度無法估量,0%;3.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為6個月以上,17%(證據6、7、8);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為2次(證據10),9%。
罰款金額=法定最低罰款數額+(法定最高罰款數額-法定最低罰款數額)×案件總分值=10萬元+(20萬元-10萬元)×(0%+0%+17%+9%)=12.6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以下三種任選其一)繳納罰款人民幣壹拾貳萬陸仟元整(12.6萬元),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壹拾貳萬陸仟元整(12.6萬元)。
1.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2.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開戶行: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70000201311000923085001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