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云環行罰〔2023〕12號
當事人:盛和資源(連云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繼海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03MA20W2TK99
住所: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連云港片區連云區陽光國際大廈1座塔樓2層201室
當事人盛和資源(連云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3年9月21日、9月22日對當事人開展調查,現場檢查時,當事人廠區東北側場地露天堆放磚紅色尾泥約14噸,占地面積約80多平方米。調閱當事人環評文件,該磚紅色尾泥主要為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屬一般工業固廢,現場檢查時當事人未按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20)的要求貯存上述尾泥,無違法所得。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3年9月21日由當事人安環部經理茆**提供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身份。
2、2023年9月22日由當事人安環部經理茆**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3、2023年9月21日由當事人安環部經理茆**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茆**的個人身份信息。
4、2023年9月21日由當事人安環部經理茆**提供的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當事人安環部經理茆**受當事人委托配合調查并簽署文件。
5、2023年9月21日由當事人安環部經理茆**蓋章并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當事人送達地址。
6、由當事人安環部經理茆**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9月21日在當事人公司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可以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7、由當事人安環部經理茆**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9月22日在當事人公司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可以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8、2023年9月21日當事人安環部經理茆**提供并簽字確認的《盛和資源(連云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50萬t/a鋯鈦原料項目環境影響報告》,可以證明當事人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為一般固廢。
9、2023年9月22日當事人安環部經理茆**提供并簽字確認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產生清單》(2023年度)》及《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環節記錄表》各1份,可以證明當事人污泥產生及貯存記錄。
10、由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9月21日在當事人公司現場檢查時現場拍攝照片2張,可以證明當事人廠區東北側場地露天堆放一般固廢。
11、《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20)節選1份,可以證明相關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標準。
當事人的“露天堆放一般工業固廢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了“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的”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3年9月22日我局進行復查時,當事人違法行為已改正。2023年11月13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云環行罰告〔2023〕14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于2023年11月16日向我局提出聽證申請,2023年12月15日申請撤回聽證,根據《江蘇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我局決定終止聽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十項、第二款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蘇環規〔2020〕1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理:
對“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的”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10萬元(拾萬元整)。
裁量情況:適用《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表14,裁量起點:Y=(10萬元/100萬元)×100%=10%;1. 違法行為的環境影響程度為小,0%(見證據6、7);2.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3個月,0%(見證據6、7、9);3.建設項目地點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0%(見證據6、7、8);4. 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為1次,0%(見證據6、7);5. 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無,0%(見證據6、7)。
罰款金額=[10%+(0%+0%+0%+0%+0%)×(1-10%)]×100萬元=10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10萬元。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萬元。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