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云環行罰字〔2022〕19號
當事人:連云港市工投集團利海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許網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005629466662
住所:連云港市連云區板橋工業園祥和路8號
當事人連云港市工投集團利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根據2022年9月6日省廳交辦問題,我局于9月20日對當事人連云港市工投集團利海化工有限公司進行調查,發現當事人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1.苯甲醛壓縮回收裝置周邊未密閉,產生的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未收集處理,未按照規定安裝廢氣收集處理設施;2.當事人2022年8月大修產生的廢保溫棉、廢維修管道等工業固體廢棄物堆放在廠區東南側空地處露天處。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2年9月6日由當事人的現場負責人王某某提供的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確定違法主體;
2、2022年9月6日由當事人提供的授權委托書一份,證明現場負責人王某某系受當事人的委托配合調查并簽署文件;
3、2022年9月6日由當事人的現場負責人王某某提供并簽字確認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確定其個人身份信息;
4、2022年9月6日由當事人的現場負責人王某某提供并簽字確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確定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5、2022年10月11日由當事人的現場負責人王某某簽字并蓋章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確定送達地址;
6、由當事人的現場負責人王某某簽字確認的省廳執法人員于2022年9月6日在當事人公司做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7、由當事人的現場負責人王某某簽字確認的省廳執法人員于2022年9月6日在當事人公司做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我局執法人員于2022年9月20日在當事人公司補充調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8、省廳執法人員于2022年9月6日在當事人公司現場拍攝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安裝污染防治設施”、“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022年12月28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云環行罰告字〔2022〕19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的委托人于2022年12月28日簽收。
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聽證、陳述和申辯。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十)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七項行為,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對前款第十一項行為的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蘇環規〔2020〕1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一、對“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安裝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柒萬捌仟元整(7.8萬元整)。
裁量情況:裁量起點Y=10%;1.空間、設備密閉情況:空間、設備未密閉,未按照規定安裝污染防治設施,20%(現場證據照片);2.逸散范圍:影響范圍一般(廠區內),5%(現場勘察筆錄);3.揮發性有機物年排放量:不足1噸,0%;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2次,4%(連云環行罰字〔2021〕19號);5.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無,0%;
罰款金額=(10%+20%+5%+0%+4%+0%)×20萬元=7.8萬元。
二、對 “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拾肆萬伍仟元整(14.5萬元整)。
裁量情況:裁量起點Y=(法定最低罰款數額/法定最高罰款數額)×100%=(10萬元/100萬元)×100%=10%;1.違法行為的環境影響程度:小,0%;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3個月,0%;3.建設項目地點: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0%;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2次,5%(連云環行罰字〔2021〕19號);5.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無,0%;
罰款金額=[10%+(0%+0%+0%+5%+0%)×(1-10%)]×100萬元=14.5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22.3萬元,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22.3萬元。
開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