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海環行罰〔2024〕9號
當事人:江蘇國信連云港發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慶華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00MA1MGMRG9H
住所:連云港市海州區新建南路東側
當事人江蘇國信連云港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2024年6月25日和7月29日,我局根據其他案件線索和信訪舉報線索對當事人進行調查,發現當事人分別于2023年11月與連云港凱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2023年12月與連云港杰標建材有限公司簽訂濕煤灰處置合同,并分別于2024年1月和6月將濕煤灰交由該兩家公司處置。經查,連云港凱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和連云港杰標建材有限公司均無處置濕煤灰(爐渣)的技術能力。未發現當事人該行為存在違法所得。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4年6月25日由當事人的環保管理員張*提供的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身份。
2.2024年6月25日由當事人的環保管理員張*提供的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劉慶華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個人身份信息。
3.2024年6月25日由當事人蓋章確認的授權委托書共兩份,證明張*、相*受江蘇國信連云港發電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調查。
4.2024年6月25日由當事人的環保管理員張*、營銷主管相*分別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個人身份信息。
5.2024年6月25日由當事人的環保管理員張*簽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證明當事人送達地址。
6.由連云港凱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蓋章確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證明該公司主體身份。
7.2024年7月10日由連云港凱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蓋章確認的授權委托書一份,證明鄭凱艦受連云港凱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調查。
8.2024年6月27日由連云港凱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銷售經理鄭**提供的其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個人身份信息。
9.2024年6月27日由連云港凱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銷售經理鄭**提供的《年產30萬方免燒水泥磚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及其批復復印件各一份,證明該公司無濕煤灰處置能力。
10.2024年7月29日由當事人的營銷主管相*提供的連云港杰標建材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證明該公司主體身份。
11.2024年7月30日由連云港杰標建材有限公司蓋章確認的授權委托書一份,證明韓**受連云港杰標建材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調查。
12.2024年7月30日由連云港杰標建材有限公司的經理韓**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個人身份信息。
13.由當事人的營銷主管相*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6月25日調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于2024年7月29日在當事人現場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14.由連云港凱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銷售經理鄭**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6月27日調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15.由連云港杰標建材有限公司的經理韓**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7月30日調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16.2024年6月25日、7月29日由當事人的營銷主管相*簽字提供的當事人分別與連云港凱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連云港杰標建材有限公司簽訂的《濕煤灰處置合同》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17.2024年6月26日由當事人的環保管理員張*簽字提供的當事人環評報告表節選打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的產廢情況。
18.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連海環行罰〔2023〕15號)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在兩年內環境違法次數(含本次)為2次。
19.現場執法視頻資料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當事人“委托無資質單位連云港凱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和連云港杰標建材有限公司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了“違反法律規定委托他人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4年6月25日、7月29日,我局對當事人進行調查時,當事人稱已停止與連云港凱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和連云港杰標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關系。
2024年9月3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海環行罰告〔2024〕9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的環保管理員張*于9月9日現場簽收。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放棄聽證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九)項、第二款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處以如下處理:
對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委托他人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24.4萬(貳拾肆萬肆仟)元整。因當事人該行為無違法所得,故不予沒收。
裁量情況:1.適用《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蘇環規〔2020〕1號)表14,裁量起點為10萬/100萬=10%;1.違法行為的環境影響程度為小(無法估量),取值0%;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為6個月以上不足12個月,11%;3. 建設項目地點為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0%;4. 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為2次,5%;5. 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無,0%。
罰款金額=[10%+(0%+11%+0%+5%+0%)×(1-10%)]×100萬元=24.4萬元。
2.適用2024年6月15日施行的《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滬環規〔2024〕6號)表19,案件分值:1.違法行為環境影響程度為無法評估,取值0%;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為6個月以上不足12個月,11%;3.違法行為發生地為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0%;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為2次,5%;5.對周邊居民、單位等的影響為無,0%。
罰款金額=10萬元+(100萬元-10萬元)×(0%+11%+0%+5%+0%)=24.4萬元。
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我局根據《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蘇環規〔2020〕1號)之規定對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委托他人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24.4萬(貳拾肆萬肆仟)元整。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繳納罰沒款(合計)人民幣24.4萬(貳拾肆萬肆仟)元整。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24.4萬(貳拾肆萬肆仟)元整。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9月23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約定污染防治要求?!?/p>
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九)項和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七項行為,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對前款第十一項行為的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