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海環行不罰〔2024〕1號
當事人:江蘇巨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蒙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06MA2291R9XD
住所: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福海路寧海工業園26號廠房第一層
當事人江蘇巨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4年8月27日對當事人進行調查發現:當事人于2021年11月租賃現地址廠房完成項目建設并投入生產,主要經營內容為工業鋸條制造加工,生產工藝流程為裁剪-熔接-打磨-噴砂-加護套-噴碼-包裝-出庫。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該項目排污許可管理類別為“登記管理”,當事人未進行排污登記。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4年8月27日由當事人的生產主管黃**提供的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身份。
2、2024年8月27日、9月2日由當事人的生產主管黃**提供的黃**、法定代表人張蒙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其個人身份信息。
3、2024年8月27日由當事人蓋章確認的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黃**受江蘇巨石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調查。
4、2024年8月27日由當事人的生產主管黃**簽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當事人送達地址。
5、由當事人的生產主管黃**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8月27日在當事人現場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各1份,證明當事人“工業鋸條制造加工項目”未辦理排污登記的違法事實。
6、由當事人的生產主管黃**簽字確認的2024年8月27日在現場拍攝的照片3張,證明現場檢查情況。
7、2024年9月2日由當事人的生產主管黃**提供的當事人與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政府寧海街道辦事處簽訂的《項目合作協議書》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廠房租賃情況。
8、《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節選打印機1份,證明當事人“工業鋸條制造加工項目”應辦理排污登記。
9、2024年8月28日由當事人的生產主管黃**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回執》照片1份,證明當事人已完成排污登記。
10、現場執法視頻資料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當事人“工業鋸條制造加工項目未辦理排污登記”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了“未按照規定填報排污登記表”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4年8月28日,當事人向我局提供《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回執》照片1份,當事人已完成排污登記。
2024年10月15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不予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連海環行不罰告〔2024〕1號),告知擬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及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的生產主管黃**于2024年10月16日簽收。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申辯。
經詢問當事人并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市生態環境局官網,當事人系首次違法,且當事人已于2024年8月28日完成排污登記,我局認為:當事人“未按照規定填報排污登記表”,其違法行為屬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已及時改正,符合《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第二條第(十)項之規定。
二、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依據及教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及《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第二條第(十)項之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進行教育。
教育具體內容如下: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學習,落實環保主體責任,依法排污。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0月30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1、《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很小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填報排污登記表,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3、《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第二條第(十)項:“二、符合下列情形的違法行為初次發生且及時改正的,屬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不子行政處罰:
(十)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很小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按照條例規定填報排污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