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海環行罰〔2023〕20號
當事人:連云港福旭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桑紅明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06MA21T5E29P
住所:連云港市海州區郁州南路8號
當事人連云港福旭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3年3月7日對連云港福旭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進行調查,發現當事人在機動車檢測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1. 蘇GS***E車輛在2023年3月2日進行檢測時未放置安全墊塊;2. 蘇GV***K在2023年3月7日進行檢測測試過程中發動機轉速均在怠速狀態(800r/min)且含氧量異常(超2%)。蘇GS***E、蘇GV***K均出具檢測結果為合格的檢測報告。每輛車收取的環保檢測費用均為80元。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3年3月7日由當事人的站長周*國提供的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身份。
2.2023年3月7日分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桑紅明、站長周*國提供的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個人身份信息。
3.2023年3月7日由當事人的站長周*國提供的授權委托書一份,證明周*國受連云港福旭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調查。
4.2023年3月7日由當事人的站長周*國簽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證明當事人送達地址。
5.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桑紅明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3月7日在當事人公司現場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由站長周*國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3月10日在當事人公司調查詢問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6.由當事人的站長周*國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3月7日在當事人公司現場拍攝的照片三張,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7.2023年3月10日由當事人的站長周*國提供的蘇GS***E、蘇GV***K檢驗報告各一份,收費收據各一份,蘇GV***K的數據報告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8.《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GB 18285-2018)節選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9.現場執法視頻資料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10.連海環行罰字〔2021〕31號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在兩年內環境違法次數(含本次)為2次。
當事人“GS***E、蘇GV***K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進行檢驗”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構成了“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進行檢驗”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3年3月29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連海環行罰告〔2023〕20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桑紅明于當日現場簽收。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蘇環規〔2020〕1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處以如下處理:
對“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進行檢驗”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2.15萬(貳萬壹仟伍佰)元整,并沒收收取的檢測費用160元。
裁量情況:適用《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表14,裁量起點Y=20000/50000=40%;1. 違法行為的環境影響程度為小,0%;2.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為不足3個月,0%;3. 建設項目地點為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0%;4. 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為2次,5%;5. 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為無,0%。
罰款金額=[40%+(0%+0%+0%+5%+0%)×60%]×5萬元=2.15萬元。
沒收收取的檢驗費用為80元×2=160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繳納罰沒款(合計)人民幣2.166萬(貳萬壹仟陸佰陸拾)元整。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2.15萬(貳萬壹仟伍佰)元整。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5月16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提供真實、準確的檢驗報告;”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進行檢驗的,沒收收取的檢驗費用,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