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海環行罰〔2025〕5號
當事人:丁*霞
身份證號碼:3207**************
住所: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
當事人丁*霞(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2025年6月18日,我局根據新壩鎮反饋線索對當事人進行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5年6月17日17時40分左右將新壩鎮武圩村小印莊47號東側地塊溝邊雜草點燃,明火順勢將溝邊小麥茬及溝內蘆葦蕩部分焚燒,明火持續約20分鐘后被撲滅,小麥茬過火面積約600平方米。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5年6月18日由當事人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個人身份信息。
2.2025年6月18日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當事人送達地址。
3.2025年6月18日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在對當事人焚燒秸稈點位檢查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露天焚燒秸稈”的違法事實。
4.2025年6月18日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在對當事人調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露天焚燒秸稈”的違法事實。
5.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的2025年6月18日我局在現場拍攝的照片5張,證明當事人存在“露天焚燒秸稈”的違法事實。
6.現場執法視頻資料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露天焚燒秸稈”的違法事實。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了“露天焚燒秸稈”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5年6月18日,我局執法人員進行現場執法檢查時,現場明火已被撲滅,違法行為已改正。
2025年7月2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連海環行罰告〔2025〕4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于2025年7月2日簽收。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及《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滬環規〔2024〕6號)之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理:
對當事人“露天焚燒秸稈”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500元(伍佰元)整。
裁量情況: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滬環規〔2024〕6號)表19,1.違法行為的環境影響程度:小,0%;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3個月,0%;3.違法行為發生地: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0%;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1次,0%;5.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未發現對周邊生產經營、生活造成不良影響,0%。
罰款金額=法定最低罰款數額+(法定最高罰款數額-法定最低罰款數額)×案件總分值=500元+(2000元-500元)×(0%+0%+0%+0%+0%)=500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以下三種任選其一)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500元(伍佰元)整。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500元(伍佰元)整。
1.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2.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開戶行: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70000201311000923085001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7月17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1.《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禁止露天焚燒秸稈。”
第九十九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露天焚燒秸稈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