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不予處罰決定書
連海環行不罰〔2023〕1號
當事人:連云港博潤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寶敏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00MA1MCRY04U
住所:連云港市海州區迎賓大道6號
當事人連云港博潤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3年5月17日、5月23日對當事人進行調查發現:當事人危廢庫未設置貯存設施警示標志牌,危廢庫內存放有4個廢機油桶,其中2個油桶存有廢機油、2個油桶無油,均未張貼危險廢物包裝識別標簽。危廢庫外西側空地上露天放置有一個鐵制鏤空托盤,自2023年4月在托盤上存放使用后的空機油桶和空防凍液桶共計91個,未采取防滲漏、圍堰等措施。當事人廢機油桶等危險廢物未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進行貯存。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2023年7月3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海環行罰告〔2023〕28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的站長屠**于當日現場簽收。
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聽證申請,放棄聽證權利,但分別于2023年7月6日、8月4日提出兩次陳述申辯。
綜合兩次陳述申辯意見和各方面情況,我局認為:當事人本次違法行為初次發生,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已及時改正,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不予處罰的規定。
二、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現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學習,落實環保主體責任,依法排污。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8月21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2.《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第十二條:“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對于依法不予處罰情形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