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海環行罰〔2024〕5號
當事人:時良磊
身份證號碼:320723************
住所:連云港市海州區*********
當事人時良磊(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根據上級交辦線索,生態環境執法人員于2024年3月22日對海州區板浦鎮南門社區原振華機械廠進行檢查,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該機械廠南側場地(面積約為10000平方米)露天堆放約2000噸易產生揚塵的物料(黃沙、石子),場地周邊無圍擋,部分物料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4年4月8日由當事人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個人身份信息。
2.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分別于2024年3月22日、4月8日對當事人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共三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3.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的2024年3月22日在現場拍攝的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4.2024年3月22日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證明當事人送達地址。
5.現場執法視頻資料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了“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4年4月2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連海環責改〔2024〕1號),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環境違法行為。
2024年5月7日,我局向當事人郵寄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海環行罰告〔2024〕5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于次日簽收。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放棄聽證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蘇環規〔2020〕1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處以如下處理:
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1萬(壹萬)元整。
裁量情況:適用《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表14,裁量起點為Y=10000/100000=10%;1.違法行為的環境影響程度為小(無法估量),取值0%;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為不足3個月,0%;3.建設項目地點為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0%;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為1次,0%;5.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為無,0%。
罰款金額=[10%+(0%+0%+0%+0%+0%)×90%]×10萬元=1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1萬(壹萬)元整。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萬(壹萬)元整。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5月27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