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海環行罰〔2023〕21號
當事人:連云港眾安車輛檢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合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06MA21T2X486
住所:連云港市海州區寧海街道辦事處太平村六組(連徐高速公路管理所南側)
當事人連云港眾安車輛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3年3月9日對連云港眾安車輛檢測有限公司進行調查,發現當事人在機動車檢測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1. 蘇G9***7在2022年11月10日測試過程中在70%額定轉速預熱后未降至高怠速狀態,過程數據中油溫不滿足80℃;2. 蘇G0***3在2022年11月10日測試過程中發動機轉速異常(3800r/min);3. 津AX***3在2023年2月21日測試過程中車輛加速異常,不符合要求。蘇G9***7、蘇G0***3、津AX***3均出具檢測結果為合格的檢測報告。每輛車收取的環保檢測費用均為130元。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3年3月9日由當事人的站長陳*提供的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身份。
2.2023年3月9日由當事人的站長陳*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個人身份信息。
3.2023年3月9日由當事人的站長陳*提供的授權委托書一份,證明陳*受連云港眾安車輛檢測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調查。
4.2023年3月9日由當事人的站長陳*簽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證明當事人送達地址。
5.由當事人的站長陳*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3月9日在當事人公司現場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6.由當事人的站長陳*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3月9日在當事人公司現場拍攝的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7.2023年3月9日由當事人的站長陳*提供的蘇G9***7、蘇G0***3、津AX***3檢驗報告各一份,數據報告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8.《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GB 18285-2018)節選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9.現場執法視頻資料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當事人“蘇G9***7、蘇G0***3、津AX***3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進行檢驗”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構成了“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進行檢驗”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3年3月31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連海環行罰告〔2023〕21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的站長陳*于當日現場簽收。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蘇環規〔2020〕1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處以如下處理:
對“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進行檢驗”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2.15萬(貳萬壹仟伍佰)元整,并沒收收取的檢測費用390元。
裁量情況:適用《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表14,裁量起點Y=20000/50000=40%;1. 違法行為的環境影響程度為小,0%;2.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為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5%(2022年11月10日-2023年2月21日);3. 建設項目地點為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0%;4. 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為1次,0%;5. 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為無,0%。
罰款金額=[40%+(0%+5%+0%+0%+0%)×60%]×5萬元=2.15萬元。
沒收收取的檢驗費用為130元×3=390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繳納罰沒款(合計)人民幣2.189萬(貳萬壹仟捌佰玖拾)元整。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2.15萬(貳萬壹仟伍佰)元整。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5月16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提供真實、準確的檢驗報告;”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進行檢驗的,沒收收取的檢驗費用,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