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海環行不罰〔2025〕1號
當事人:順承(連云港)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廣輝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06MA21D2796K
住所: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G204(煙滬線)
當事人順承(連云港)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2024年10月10日、2025年1月,我局根據省廳交辦線索對當事人進行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9月23日對車牌號為蘇G****X的車輛進行檢測,該車為手動變速器車輛,檢測方法為穩態工況法。該車當日共進行了三次快速檢查工況檢測,在前兩次快速檢查工況檢測期間使用二擋,均因不滿足“任意連續10s內第1秒-第10秒的車速相對于第1秒小于±1.0km/h”得到無效結果,且該車輛在這兩次快速檢查工況檢測區間內的NO(修正后)檢測數據均不滿足ASM5025工況合格判定標準。該車在第三次快速檢查工況檢測期間使用一擋進行檢測,通過測試并出具合格報告。三次檢測期間均有工作人員位于排氣分析儀外側觀察實時檢測數據。根據《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GB 18285-2018)》B.4.1.4:“手動變速器的車輛應使用二擋,如果二擋所能達到的最高車速低于45km/h,可使用三擋。”當事人在對蘇G5819X車輛開展檢測期間,通過觀察排氣分析儀數據發現車輛無法通過快速檢查工況,進而通過改變關鍵檢驗條件(手動變速器車輛檔位),使該車通過測試、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4年10月10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孫廣輝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身份。
2.2025年1月15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孫廣輝提供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復印件1份,證書編號為201005020348,證明當事人對外出具檢驗檢測報告的法律責任由當事人承擔。
3.2024年10月10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孫廣輝、引車員徐**、2025年1月17日由當事人的尾氣檢測員范*提供的其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個人身份信息。
4.由當事人蓋章確認的2024年10月10日對徐**、2025年1月17日對范*進行委托的《授權委托書》各1份,證明徐**、范*受順承(連云港)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調查。
5.2024年10月10日由當事人蓋章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當事人送達地址。
6.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孫廣輝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分別于2024年10月10日、2025年1月7日、1月8日、1月17日對當事人調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共3份,《調查詢問筆錄》共2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及當事人對車牌號為蘇G****X收取的尾氣檢測費用為100元。
7.由當事人的引車員徐**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10月10日對其調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由當事人的尾氣檢測員范*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1月17日對其調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8.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孫廣輝簽字確認的我局分別于2024年10月10日、2025年1月8日、1月17日對當事人檢查時拍攝的照片及檢測過程截圖共10份,證明現場檢查情況及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9.2024年10月10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孫廣輝提供的《在用車檢驗(測)報告》復印件1份,報告編號為320700362409230755346421,證明當事人于2024年9月23日對蘇G****X出具的檢驗(測)報告的檢驗結論為合格。
10.《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GB 18285-2018)》節選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11.《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連環行罰〔2023〕51號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兩年內環境違法次數(含本次)為2次。
12.現場執法視頻資料及蘇G****X檢測過程錄像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江蘇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了“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5年2月11日,我局向當事人郵寄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海環行罰告〔2025〕2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于次日簽收。
2025年2月17日,當事人向我局提出聽證申請。根據《環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規定,我局依法2025年3月25日舉行聽證會。當事人主要聽證理由如下:
一、積極采取整改措施,未造成環境污染。當事人在我局現場檢查時提供了自查報告,且當事人通過自查發現問題后及時聯系了問題車輛車主,并對問題車輛進行了重新檢測。同時,當事人對內部管理流程進行了全面審查,加強了員工培訓,以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當事人提供了問題車輛車主于2025年3月9日作的情況說明,該車主證明在2024年9月23日第一次檢測到2024年10月10日復檢期間,問題車輛一直停在家中未使用。
二、懇請免于處罰。當事人在發現檢測違規違法時,及時和涉案車輛進行聯系,并及時整改,符合《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免于處罰的規定。
針對當事人的聽證意見,我局復核認為:
當事人自2023年8月建立自查制度,并向我局提供了程序文件《糾正措施控制程序》《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和自查報告,報告顯示當事人已于2024年9月24日開展自查時發現“蘇G****X發動機轉速過高”問題并制定整改方案,當事人于9月24日、28日電話通知問題車輛車主進行復檢并提供《檢測車輛聯系方式登記表》和手機撥號截圖,車主約定國慶后復檢。10月10日我局檢查當日下午,蘇G****X開展復檢,結果合格。
鑒于當事人涉案車輛僅有1輛,且在我局開展調查前內部已啟動召回整改工作,并在我局調查當日完成整改,復檢結果顯示涉案機動車環保檢測合格。且該問題車輛在復檢前一直未使用,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三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之規定。
二、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依據及教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進行教育。
教育具體內容如下: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學習,落實環保主體責任,依法排污。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4月27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