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海環(huán)行罰〔2025〕1號
當事人:連云港市通達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劍峰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03346362068J
住所:連云港市海州區(qū)解放東路290號院內(五金機電城二期)
當事人連云港市通達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huán)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我局根據省廳交辦線索于2024年10-12月對連云港市通達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進行調查,發(fā)現當事人于2024年5月21日為蘇G1****、2024年2月27日為蘇C1****、2024年4月8日為蘇GA****、2024年8月8日為蘇G1****、2024年3月13日為蘇GJ****、2024年5月10日為蘇G9****、2024年2月19日為蘇G3****、2024年1月5日為蘇G9****、2024年6月27日為蘇G1****、2024年3月4日為蘇GQ****、2024年2月29日為蘇GG****、2024年3月27日為蘇GQ****、2024年3月20日為蘇GU****、2024年3月20日為蘇GD****、2024年1月4日為蘇G1****、2024年5月21日為魯U3****、2024年4月14日為蘇GQ****上述17輛車進行排放檢驗,并出具檢驗合格報告,這些車輛的報告顯示,發(fā)動機控制單元CALID均為3I1GK64593720853。
經調閱當事人系統,當事人于2023年4月28日為蘇GA****檢測的檢測報告中顯示該車發(fā)動機控制單元CALID為TROITECSR140176,于2023年3月24日為蘇GQ****檢測的檢測報告中顯示該車發(fā)動機控制單元CALID為XYC15QS611,于2024年5月3日為蘇GQ****檢測的檢測報告中顯示該車發(fā)動機控制單元CALID為10266706AA,當事人于2024年12月20日召回蘇G1****車輛進行檢測,檢測報告顯示該車的發(fā)動機控制單元CALID為“不支持”,當事人于2024年12月31日召回蘇G3****車輛進行檢測,檢測報告顯示該車的發(fā)動機控制單元CALID為LFW7ED000LFXF050。上述5份報告的檢測結果顯示均為合格。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4年10月11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孫劍峰提供的當事人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身份。
2.2024年10月11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孫劍峰提供的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個人身份信息。
3.2024年10月11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孫劍峰簽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當事人送達地址。
4.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孫劍峰簽字確認的我局執(zhí)法人員于2024年10月11日、12月20日在當事人現場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于2024年10月11日對當事人調查詢問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共3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5.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孫劍峰簽字確認的我局執(zhí)法人員于2024年10月9日在當事人現場拍攝的照片1張,證明現場檢查情況。
6.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的當事人分別于2024年5月21日為蘇G1****、2024年12月20日為蘇G1****、2024年4月8日為蘇GA****、2023年4月28日為蘇GA****、2024年2月19日為蘇G3****、2024年12月31日為蘇G3****、2024年3月27日為蘇GQ****、2023年3月24日為蘇GQ****、2024年4月14日為蘇GQ****、2024年5月3日為蘇GQ****檢測的檢測報告共10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7.《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GB18285-2018)節(jié)選打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8.連云港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連海環(huán)行罰〔2024〕6號)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環(huán)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為2次。
9.現場執(zhí)法視頻資料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當事人對蘇GA****、蘇GQ****、蘇GQ****、蘇G1****、蘇G3****進行檢驗時,未按照《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GB18285-2018)的規(guī)定記錄機動車相關信息,違反了《江蘇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guī)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5年1月14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連海環(huán)行罰告〔2025〕1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孫劍峰于次日現場簽收。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江蘇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及《長江三角洲區(qū)域生態(tài)環(huán)境行政處罰裁量規(guī)則》(滬環(huán)規(guī)〔2024〕6號)的規(guī)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處以如下處理:
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三個月改正,并對當事人上述環(huán)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2.48萬(貳萬肆仟捌佰)元整。
裁量情況:適用《長江三角洲區(qū)域生態(tài)環(huán)境行政處罰裁量規(guī)則》表19,案件分值:1.違法行為環(huán)境影響程度為小,0%;2.違法行為持續(xù)時間為6個月以上,不足12個月(見證據4、6、7、9),11%;3.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為在生態(tài)保護紅線區(qū)域外,0%;4.環(huán)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為2次,5%;5.對周邊居民、單位等的影響為未發(fā)現對周邊生產經營、生活造成不良影響,0%。
罰款金額=法定最低罰款數額+(法定最高罰款數額-法定最低罰款數額)×案件總分值=2萬元+(0%+11%+0%+5%+0%)×(5-2)萬元=2.48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繳納罰沒款(合計)人民幣2.48萬(貳萬肆仟捌佰)元整。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2.48萬(貳萬肆仟捌佰)元整。
1.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2.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yè)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開戶行: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yè)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70000201311000923085001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qū)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連云港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
2025年1月26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guī))條款:
1.《江蘇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六)如實填寫檢驗信息,按照規(guī)定記錄機動車及其所有人的相關信息;”
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四)未如實填寫檢驗信息,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記錄機動車及其所有人相關信息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