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海環行罰〔2023〕25號
當事人:江蘇天明機械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盧明立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007185120562
住所:連云港市海州經濟開發區朐鳳路108號
當事人江蘇天明機械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生態環境執法人員于2023年4月1日、4月2日、5月21日對當事人進行調查,發現當事人于3月初將40余桶廢稀釋劑桶、廢油漆桶放置在一號車間一拐角木板遮擋處后側,部分桶敞口放置,該木板遮擋處北側亦有大量使用后的廢油漆桶隱藏于木框架中。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廢稀釋劑桶、廢油漆桶均為危險廢物(廢物代碼900-047-49)。通過調查,未發現當事人該行為存在違法所得。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3年4月2日由當事人的環保負責人田**提供的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身份。
2.2023年4月18日、5月21日分別由當事人的環保負責人田**、涂裝工徐**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個人身份信息。
3.2023年4月2日由當事人的環保負責人田**提供的授權委托書一份,證明田**受江蘇天明機械集團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調查。
4.2023年4月18日由當事人的環保負責人田**簽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證明當事人的送達地址。
5.由當事人的環保負責人田**簽字確認的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環境執法人員于2023年4月1日在當事人公司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4月2日在當事人公司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各一份,由當事人的涂裝工徐**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5月21日在當事人公司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6.由當事人的環保負責人田**簽字確認的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環境執法人員于2023年4月1日在當事人公司現場拍攝照片4張,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7.由當事人的環保負責人田**提供的當事人2022年4月2日至2023年5月20日噴漆房及配套環保設備運行記錄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在此期間噴漆房的使用情況。
8.由當事人的環保負責人田**提供的當事人廢漆桶出入庫臺賬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自2022年8月后未進行過入庫。
9.現場執法視頻資料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10.《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01)》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當事人“廢油漆桶、廢稀釋劑桶未及時入危廢倉庫規范貯存”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構成了“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3年6月16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海環行罰告〔2023〕25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的環保負責人田**于當日現場簽收。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放棄聽證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和第二款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蘇環規〔2020〕1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處以如下處理:
1.責令當事人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改正“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如已改正,此項行政命令執行完畢。
2.對“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危險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10萬(壹拾萬)元整。
裁量情況:適用《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表14,裁量起點為Y=100000/1000000=10%;1.違法行為的環境影響程度為小,0%;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為不足3個月,0%;3.建設項目地點為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0%;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為1次,0%;5.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為無,0%。
罰款金額=[10%+(0%+0%+0%+0%+0%)×90%]×100萬元=10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10萬(壹拾萬)元整。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萬(壹拾萬)元整。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6月30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
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和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六)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