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贛環行罰〔2024〕17號
當事人:鍥尚實業(江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海潮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07MA20BCHH0N
住所:連云港市贛榆區海頭鎮金興北路
鍥尚實業(江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2024年6月6日,我局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對鍥尚實業(江蘇)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時當事人未取得排污許可證,1#廠房內用于生產螺釘的熱處理工序和冷鐓成型、搓牙加工工序正在生產,廠房內有半成品螺釘。經調查,當事人熱處理工序從2024年5月24日至5月28日、5月30日至6月7日持續生產。當事人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4年6月6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汪海潮提供的當事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身份,確定違法主體;
2.2024年6月6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汪海潮提供的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確定其個人信息;
3.2024年7月1日,由當事人提供的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程*受鍥尚實業(江蘇)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調查,并簽署在調查過程中的相關文件及筆錄;
4.2024年7月1日,由當事人的受托人程*提供的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其個人身份信息;
5.2024年6月6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汪海潮簽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確定法律文書送達地址;
6.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汪海潮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6月6日對當事人現場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7.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汪海潮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6月6日對當事人現場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8.由當事人的受托人程*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7月1日對當事人調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9.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汪海潮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7月23日對當事人調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10.2024年7月23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汪海潮提供的當事人1#廠房內熱處理工序現場照片1張,證明當事人熱處理工序的工藝流程。
11.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汪海潮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8月2日對當事人調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12.2024年6月6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汪海潮提供的《關于對鍥尚實業(江蘇)有限公司年產8萬噸高強度緊固件項目(一期)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年產8萬噸高強度緊固件項目(一期)”于2022年5月17日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
13.2024年7月23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汪海潮提供的《鍥尚實業(江蘇)有限公司年產8萬噸高強度緊固件項目(一期)環境影響報告表》(節選)復印件1份,證明該項目涉及通用工序“表面處理(淬火)”,應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且該項目熱處理工序的加熱方式為天然氣加熱,正常生產時排放油煙廢氣;
14.《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節選)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屬于應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
15.2024年8月21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汪海潮提供的由連云港紫源燃氣有限公司出具的燃氣用量記錄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熱處理工序從2024年5月24日至5月28日、5月30日至6月7日持續生產;
16.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6月6日對當事人現場檢查時現場拍攝的照片4張,現場執法視頻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當事人“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年產8萬噸高強度緊固件項目(一期)的熱處理工序正常生產,排放油煙廢氣等大氣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污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之規定,構成了“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4年7月23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連贛環責改〔2024〕12號),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2024年8月21日,我局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汪海潮提供了由連云港紫源燃氣有限公司出具的燃氣用量證明材料1份,證明淬火工段所在的熱處理線自2024年6月7日起已停止使用。2024年9月25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贛環行罰告〔2024〕22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的受托人程*于2024年9月25日簽收。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放棄聽證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根據上述規定及《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滬環規〔2024〕6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理:
處以罰款人民幣貳拾萬元。
裁量情況: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專用裁量表3-1,(1)排污單位管理類別,簡化管理,裁量分值0%;(2)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見證據13,裁量分值0%;(3)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3個月,裁量分值0%;(4)建設項目地點,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裁量分值0%;(5)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1次,裁量分值0%;(6)對周邊居民、單位等的影響,未發現對周邊生產經營、生活造成不良影響,裁量分值0%。
罰款金額=20+(100-20)×(0%+0%+0%+0%+0%+0%)=20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以下三種任選其一)繳納罰款人民幣貳拾萬元。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貳拾萬元。
1.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2.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開戶行: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70000201311000923085001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