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贛環行不罰〔2025〕2號
當事人:連云港蘇陽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磊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07MA1PBUY69J
住所:連云港市贛榆區墩尚鎮河口村
連云港蘇陽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2024年10月24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當事人“年產20萬立方混凝土加工生產線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于2019年11月20日取得環評批復,2020年7月9日通過該項目(一期工程)竣工環境保護(廢水、廢氣和噪聲)自主驗收。經調查,該項目污染防治設施竣工環境保護(固廢部分)未經生態環境部門組織驗收,項目即投入生產。當事人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項目即投入生產。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4年10月24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史磊提供的當事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身份,確定違法主體;
2.2024年10月24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史磊提供的本人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其個人身份信息;
3.2024年10月24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史磊簽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確定法律文書送達地址;
4.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史磊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10月24日對當事人現場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5.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史磊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10月24日對當事人調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6.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史磊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10月27日對當事人調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以及當事人“年產20萬立方米混凝土加工生產線項目(一期工程)”配套環境保護設施(固廢部分)已按照環評批復要求完成建設并正常運行;
7.2024年10月23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史磊提供的《關于對連云港蘇陽混凝土有限公司年產20萬立方混凝土加工生產線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贛環表復〔2019〕117號)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年產20萬立方混凝土加工生產線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于2019年11月20日取得環評批復;
8.2024年10月23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史磊提供的《連云港蘇陽混凝土有限公司年產20萬立方米混凝土加工生產線項目(一期工程)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意見》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年產20萬立方米混凝土加工生產線項目(一期工程)”污染防治設施竣工環境保護(廢水、廢氣和噪聲)已通過自主驗收;
9.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10月24日對當事人現場檢查時現場拍攝的照片4張,現場執法視頻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當事人“‘年產20萬立方米混凝土加工生產線項目(一期工程)’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固廢部分)未經驗收,項目即投入生產”的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規定,構成了“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項目即投入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4年10月28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連贛環責改〔2024〕13號),責令當事人40日內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于2024年11月2日通過“年產20萬立方米混凝土加工生產線項目(一期工程)”污染防治設施竣工環境保護(固廢部分)自主驗收。
2025年1月10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不予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連贛環行不罰告〔2025〕2號),告知擬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史磊于2025年1月10日簽收。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
我局認為:當事人“年產20萬立方米混凝土加工生產線項目(一期工程)”投入生產時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已完成建設并正常運行,且已于2024年11月2日通過污染防治設施竣工環境保護(固廢部分)自主驗收,其違法行為初次發生且及時改正,符合《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第五項的規定。
二、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依據及教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及《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第五項之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對當事人“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項目即投入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進行教育。
教育具體內容如下: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學習,落實環保主體責任,依法排污。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