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贛環行罰〔2025〕1號
當事人:連云港光特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波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07MA7JBJH07K
住所:連云港市贛榆區厲莊鎮大路7號原水利站二樓205室
連云港光特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2024年6月25日,我局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車間北側已建設4臺電熔爐,車間西側已建設6臺拋光機,南側車間為毛邊工段。現場檢查時當事人熱熔工段和毛邊工段正在生產,經查閱《關于對連云港光特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年產1000萬臺筆記本配件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熱熔工段產生的顆粒物收集后需經布袋除塵器處理,現場檢查時當事人未配套建設布袋除塵器。經調查,當事人電熱熔爐壓鑄車間于2024年6月10日開始調試生產。當事人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4年6月25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劉波提供的當事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身份,確定違法主體;
2.2024年10月10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劉波提供的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其個人身份信息;
3.2024年6月25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劉波簽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確定法律文書送達地址;
4.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劉波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6月25日、2024年10月24日對當事人現場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5.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劉波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10月10日、2024年10月24日對當事人調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6.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劉波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10月24日對當事人現場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部分生產設備已搬走;
7.2024年10月10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劉波提供的《年產1000萬臺筆記本配件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節選)復印件1份及《關于對連云港光特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年產1000萬臺筆記本配件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復印件1份,證明熱熔工段主要產生粉塵顆粒物,應配套建設集氣罩、布袋除塵器及20m排氣筒;
8.2024年10月10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劉波提供的《環保設備加工定制合同》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于2024年6月19日簽訂加工定制粉塵處理設備的合同;
9.2024年10月24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劉波提供的電費發票復印件7份,證明當事人2024年3月至9月用電量;
10.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6月25日對當事人現場檢查時拍攝的照片2張,現場執法視頻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11.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10月24日對當事人現場檢查時拍攝的照片4張,現場執法視頻1份,證明當事人部分生產設備已搬走,電熱熔爐存在使用痕跡。
當事人“‘年產1000萬臺筆記本配件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之規定,構成了“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使用”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4年11月26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贛環行罰告〔2024〕27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劉波于2024年11月26日簽收。
2024年11月28日,當事人向我局提交《聽證申請書》,就我局2024年11月26日向當事人送達的《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贛環行罰告〔2024〕27號)申請聽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我局決定于2024年12月12日公開舉行聽證會。2024年12月12日聽證會舉行前,當事人現場向我局提交《撤銷聽證申請書》,申請撤銷聽證。
2024年12月20日,當事人向我局提交陳述申辯書一份,就我局2024年11月26日向當事人送達的《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贛環行罰告〔2024〕27號)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請求免于或減輕處罰。我局充分聽取了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對本案的違法事實及處罰依據進行了復核,當事人陳述申辯的主要內容1.我司因投產心切,同時對環保程序不了解,導致在建設中操之過急,致使環保“三同時”工作滯后;2.我司已于2024年6月19日訂制環保設備,并于2024年6月26日安裝、2024年6月29日安裝完畢環保設備,及時填補了設備的空缺,完全按照“三同時”的要求進行各項工作;3.建廠至今,我司在人員培訓、設備安裝和廠房裝修上已耗費大量資金,企業運行已十分困難,希望考慮企業實際困難給予免于或者減輕處罰。
經我局復核認為:1.當事人《關于對連云港光特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年產1000萬臺筆記本配件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第五條中明確要求:“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須按規定程序實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當事人應當了解環保程序,對當事人的第1條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2.根據當事人提供的2024年6月19日簽訂的《環保設備加工定制合同》、2024年6月28日的微信聊天記錄以及2024年6月28日的環保設備付款回單,證明當事人于2024年6月19日訂制環保設備,2024年6月26日安裝環保設備,2024年6月29日安裝完畢環保設備,對當事人的第2條陳述申辯意見予以采納;3.對于當事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我局表示理解,但公司經營不應以犧牲環境作為代價,對當事人的第3條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我局經研究認為當事人“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使用”的環境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準確,鑒于當事人違法時間短,在檢查前已簽訂《環保設備加工定制合同》,且在檢查第二天(2024年6月26日)安裝環保設備,并于2024年6月29日安裝完畢,主要污染物是熱熔工段產生的顆粒物,污染量較小,且當事人在發生違法行為后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符合從輕處罰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四款,對當事人“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使用”的環境違法行為從輕處罰16萬元。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一)積極采取整改措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危害后果的(包括主動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
《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第八條第四款規定:“生態環境部門對符合本條第一、三款規定的案件從輕處罰的,應當在裁量基準表明確的擬處罰金額基礎上減少一定罰款金額,減少的罰款金額一般不超過法定罰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罰款數額與法定最低罰款數額之差,下同)的20%,且減少后的最終罰款金額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罰款數額”。
根據上述規定及《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滬環規〔2024〕6號)的規定,鑒于當事人違法時間短,且當事人在發生違法行為后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符合從輕處罰的條件,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使用”的環境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理:
1.責令當事人3個月內改正“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使用”的環境違法行為,如已改正,視為本項決定已執行完畢。
2.處以罰款人民幣貳拾萬捌仟元。
裁量情況: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專用裁量表2-1(及時改正),(1)建設項目應當報批的環評文件類別,報告表,裁量分值0%;(2)環境保護設施建設情況,未建設環境保護設施,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使用,證據4、5,裁量分值15%;(3)建設項目地點,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裁量分值0%;(4)排放污染物種類,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證據7,裁量分值6%;(5)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6個月,裁量分值0%;(6)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1次,裁量分值0%;(7)對周邊居民、單位等的影響,未發現對周邊生產經營、生活造成不良影響,裁量分值0%。
罰款金額=20+(100-20)×(0%+15%+0%+6%+0%+0%+0%)-16萬元=20.8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以下三種任選其一)繳納罰款人民幣貳拾萬捌仟元。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貳拾萬捌仟元。
1.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2.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開戶行: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70000201311000923085001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