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贛環行罰〔2025〕3號
當事人:連云港榮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洪高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07MA23U2635L
住所:江蘇省贛榆經濟開發區振興路5號
連云港榮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2024年7月4日,我局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對連云港榮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時當事人正在生產,玻璃窯爐配套的除塵、脫硫脫硝一體化系統廢氣治理設施正在運行。執法人員現場調閱煙氣在線監測系統歷史數據和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與基礎數據庫系統平臺的歷史數據發現,2024年1月4日13時、14時當事人玻璃窯爐排口排放的煙塵小時折算數值分別為434.3mg/m3和1011.2mg/m3,6月4日14時、15時煙塵折算數值分別為839.8mg/m3和274.9mg/m3。當事人排污許可證規定顆粒物許可排放濃度限值為50mg/m3。當事人2024年1月4日13時、14時及6月4日14時、15時煙塵小時折算數值均超出排污許可證許可排放濃度限值(50mg/m3),超標程度分別為超過許可排放濃度限值768.6%、1922.4%、1579.6%、449.8%。經調查,當事人玻璃窯爐排放口的小時廢氣排放量為20000m3左右,當事人屬于連云港市2023年、2024年重點排污單位,煙氣在線監測系統于2023年10月通過驗收。當事人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超過許可排放濃度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4年7月4日,由當事人的副總經理谷**提供的當事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身份,確定違法主體;
2.2024年7月4日,由當事人的副總經理谷**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陳洪高身份證復印件1份,確定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3.2024年7月4日,由當事人的副總經理谷**提供的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其個人身份信息;
4.2024年7月4日,由當事人提供的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谷**受連云港榮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調查,并簽署在調查過程中的相關文件及筆錄;
5.2024年7月4日,由當事人的副總經理谷**簽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確定法律文書送達地址;
6.由當事人的副總經理谷**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7月4日對當事人現場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7.由當事人的副總經理谷**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7月4日和2024年7月10日對當事人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2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8.2024年7月10日,由當事人的副總經理谷**提供的《連云港榮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產量表》和《連云港榮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產量臺賬》,證明當事人2024年1月至6月持續生產;
9.《2023年連云港市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和《2024年連云港市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各1份,證明當事人屬于2023年和2024年連云港市重點排污單位;
10.2024年7月10日由當事人的副總經理谷**提供的《固定污染源廢氣在線監測系統驗收報告》、2024年8月15日由當事人的副總經理谷**提供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社會化運行維護臺賬(2024年度)》、2024年8月26日由當事人的副總經理谷**提供的《連云港榮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調試檢測原始記錄表》以及2份比對《檢測報告》復印件,證明當事人在線監測系統正常運行,在線監測數據有效;
11.2024年7月10日,由當事人的副總經理谷**提供的當事人《排污許可證副本》(節選)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玻璃窯爐中顆粒物的許可排放濃度限值;
12.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7月4日對當事人現場檢查時拍攝的照片2張,現場執法視頻1份,證明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調查;
13.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7月10日對當事人現場檢查時調閱煙氣在線監測系統歷史數據截圖2張,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當事人“玻璃窯爐排口排放的煙塵超過排污許可證許可排放濃度限值”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規定,構成了“超過許可排放濃度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4年9月29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贛環行罰告〔2024〕23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的副總經理谷**于2024年9月29日簽收。
2024年10月8日,當事人向我局提交《聽證申請書》,就我局2024年9月29日向當事人送達的《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贛環行罰告〔2024〕23號)申請聽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我局于2024年10月22日依法公開舉行聽證會。當事人主要提出以下異議:1.我公司是新能源技術研發公司,屬新興企業,現經營困難。我公司總投資為1.2億元,年產值約為1億元,現有員工70人,項目為玻璃制造,實行三班倒流水線作業,開爐后不能停止,生產設備一開一停需要花費800萬至1000萬。我公司玻璃窯爐配套的除塵、脫硫脫硝一體化廢氣治理系統及在線監測設備系比較先進的高科技設備,在線監測記錄可以證明生產期間污染物排放濃度遠低于排放標準。我公司每月處于虧損狀態,若再對我公司進行大額罰款,我公司生存必將更加艱難,也會影響公司員工的薪資發放,不利于政府新政策的推行。2.我公司本次違法行為造成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我公司僅在2024年1月4日13時、14時和2024年6月4日14時、15時出現煙塵小時折算數值超出排污許可證許可排放濃度限值的情況,但該行為的持續時間很短,對周邊居民、單位沒有造成不良影響;2024年9月19日,我公司聘請了相關專家對“排放廢氣超過排污許可證許可排放濃度限值”事件進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鑒定評估,經專家評估計算,此次事件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數額為529.91元,屬于污染較小的情況,說明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我公司在本次問題發生后及時改正,現污染治理設施均正常運行。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可以不予處罰。申請對我公司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以便新企業的生存與發展。
聽證會后我局經復核研究認為:1.對于當事人經營情況我局表示理解,但公司經營不應以犧牲環境作為代價。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發生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實施之前,我局已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計算處罰金額,20萬元是該違法行為的法定最低罰款數額。2.當事人超標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雖然已經履行,但4個時段數值分別超出許可排放濃度限值768.6%、1922.4%、1579.6%、449.8%,濃度較高,不符合《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第十一項規定的不予處罰條件。
綜上,我局認為,當事人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決定對當事人提出的聽證意見不予采納,維持原擬定處罰。
綜合聽證會后復核意見及審查審核情況,2025年1月2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贛環行罰告〔2024〕29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的副總經理谷**于2025年1月2日簽收。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放棄聽證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根據上述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超過許可排放濃度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理:
1.鑒于當事人“超過許可排放濃度排放污染物”的行為已改正,現不予下達責令改正,要求當事人后期加強管理,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
2.依據《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蘇環規〔2020〕1號)通用裁量表14,處以罰款人民幣貳拾萬元;依據《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滬環規〔2024〕6號)專用裁量表6-1“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有組織排放)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表”,處以罰款人民幣肆拾肆萬捌仟元。經比較,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對當事人“超過許可排放濃度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貳拾萬元。
舊裁量情況:適用《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通用裁量表14:裁量起點20%;(1)違法行為的環境影響程度,小,裁量百分值0%;(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3個月,裁量百分值0%;(3)建設項目地點,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裁量百分值0%;(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0%;(5)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無,裁量百分值0%。
罰款金額=[20%+(0%+0%+0%+0%+0%)×(1-20%)]×100萬元=20萬元。
新裁量情況: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專用裁量表6-1:(1)超標污染物數目,1個,裁量分值0%;(2)超標污染物種類,除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之外的大氣污染物,裁量分值0%;(3)超標程度(以超標最嚴重的污染因子計算),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500%以上,裁量分值23%;(4)標準狀態下的小時排氣流量,1萬標立方米以上,不足5萬標立方米,裁量分值8%;(5)排放區域,二類功能區中的工業區,裁量分值0%;(6)大氣超標排放時期,一般期間,裁量分值0%;(7)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1次,裁量分值0%;(8)對周邊居民、單位等的影響,未發現對周邊生產經營、生活造成不良影響,裁量分值0%;
罰款金額=[20+(100-20)×(0%+0%+23%+8%+0%+0% +0%+0%)]=44.8萬元。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以下三種任選其一)繳納罰款人民幣貳拾萬元。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貳拾萬元。
1.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2.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開戶行: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70000201311000923085001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