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不予處罰決定書
連贛環行不罰〔2024〕14號
當事人:江蘇泰本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文飛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00MA2131975E
住所:連云港市贛榆區海頭鎮金興北路
江蘇泰本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2024年6月6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新建5萬噸8.8級緊固件加工項目”正在生產。經查閱《關于對江蘇泰本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新建5萬噸8.8級緊固件加工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該項目廢氣治理設施為“水噴淋+高壓靜電式油煙凈化器”,現場檢查時“高壓靜電式油煙凈化器”已安裝并投入使用,“水噴淋”設施未安裝。當事人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項目即投入生產。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4年6月6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陳文飛提供的江蘇泰本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身份,確定違法主體;
2.2024年6月6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陳文飛提供的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其個人身份信息;
3.2024年6月6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陳文飛簽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確定法律文書送達地址;
4.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陳文飛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6月6日對當事人現場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5.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陳文飛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6月6日對當事人現場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6.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陳文飛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8月20日對當事人調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7.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陳文飛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9月25日對當事人調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8.2024年6月6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陳文飛提供的《關于對江蘇泰本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新建5萬噸8.8級緊固件加工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復印件1份,證明該項目應該配套建設的廢氣污染防治設施為“水噴淋+高壓靜電式油煙凈化器”;
9.2024年6月6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陳文飛提供的電費發票復印件3張,證明違法行為持續時間;
10.2024年6月6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陳文飛提供的《購銷合同》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于2023年7月22日簽訂購買緊固件成型專用設備的合同;
11.2024年6月6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陳文飛提供的《油煙凈化設備購銷合同》復印件1份及電子發票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于2023年11月簽訂購買油煙凈化設備的合同;
12.2024年8月20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陳文飛提供的電子發票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已于2024年6月16日購買活性炭;
13.2024年8月20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陳文飛提供的《江蘇泰本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新建5萬噸8.8級緊固件加工項目一般變動影響分析》(節選)復印件1份及《江蘇泰本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新建5萬噸8.8級緊固件加工項目一般變動影響分析技術咨詢意見》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該項目廢氣污染防治設施由“水噴淋+高壓靜電式油煙凈化器”變動為“高壓靜電式油煙凈化器+活性炭”;
14.2024年9月25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陳文飛提供的《技術咨詢合同書》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已于2024年7月簽訂“新建5萬噸8.8級緊固件加工項目一期工程”環境保護驗收合同;
15.2024年9月25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陳文飛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回執》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已于2024年7月10日變更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登記編號:91320700MA2131975E001Z);
16.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陳文飛提供的當事人用電曲線數據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2024年6月6日至2024年6月16日停產;
17.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陳文飛提供的《江蘇泰本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新建5萬噸8.8級緊固件加工項目(一期8000噸/年)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意見》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新建5萬噸8.8級緊固件加工項目(一期8000噸/年)”于2024年10月19日通過污染防治設施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
18.2024年10月10日,當事人邀請專家對污染治理設施未安裝完成即投入生產進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鑒定評估,根據專家出具的《江蘇泰本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廢氣水噴淋設施未安裝事件生態環境損害數額咨詢意見》,證明未安裝“水噴淋”設施期間排放非甲烷總烴為0.01498t;
19.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陳文飛提供的網上銀行電子回單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已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20.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6月6日對當事人現場檢查時現場拍攝的照片2張,現場執法視頻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21.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8月20日對當事人現場檢查時現場拍攝的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已安裝“活性炭吸附處理設施”。
當事人“‘新建5萬噸8.8級緊固件加工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項目即投入生產”的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之規定,構成了“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使用”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鑒于當事人屬初次違法,“新建5萬噸8.8級緊固件加工項目”為排污登記項目,目前一期項目已安裝生產設備為批復產能的六分之一,根據實際產能及《關于對江蘇泰本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新建5萬噸8.8級緊固件加工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要求核算,未安裝“水噴淋”設施期間排放非甲烷總烴為0.01498t,污染物排放量較小,上述項目生產過程中高壓靜電式油煙凈化器已安裝,排放的污染物對外環境危害較輕,當事人已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且該項目已通過污染防治設施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情形。
2024年11月7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不予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連贛環行不罰告〔2024〕11號),告知擬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的受托人齊**于2024年11月7日簽收。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進行教育。
教育具體內容如下: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學習,嚴格遵守環境保護管理規定,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