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贛環行罰〔2024〕18號
當事人:江蘇邁斯特環境檢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斌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282576668839K
住所:宜興環科園恒通路128號14號樓
江蘇邁斯特環境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2024年8月7日,我局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對江蘇邁斯特環境檢測有限公司連云港分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于2022年8月13日和2023年8月25日對連云港市贛榆區**鑄造廠進行現場采樣,并于2022年8月24日和2023年9月1日各出具了一份檢測報告(編號分別為MST20220813001和MST20230825009),上述兩份檢測報告均對DA003排放口的揮發性有機物、顆粒物、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進行了檢測。經調查,連云港市贛榆區**鑄造廠DA003排放口對應的噴涂車間在2022年8月13日和2023年8月25日均未生產。當事人對連云港市贛榆區**鑄造廠進行兩次檢測的費用總計15000元。當事人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出具虛假監測報告。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4年8月7日,由當事人的受托人徐*提供的江蘇邁斯特環境檢測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身份;
2.2024年8月7日,由當事人的受托人徐*提供的江蘇邁斯特環境檢測有限公司連云港分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江蘇邁斯特環境檢測有限公司連云港分公司的主體身份;
3.2024年8月7日,由當事人的受托人徐*提供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周斌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4.2024年8月7日,由當事人提供的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徐*受江蘇邁斯特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調查,并簽署在調查過程中的相關文件及筆錄;
5.2024年8月7日,由當事人的受托人徐*提供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復印件1份,證書編號為221012340039,證明當事人對外出具檢驗檢測報告的法律責任由當事人承擔;
6.2024年8月7日,由當事人的受托人徐*提供的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其個人身份信息;
7.2024年8月20日,由連云港市贛榆區**鑄造廠的受托人王**提供的連云港市贛榆區**鑄造廠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連云港市贛榆區**鑄造廠的主體身份;
8.2024年8月20日,由連云港市贛榆區**鑄造廠提供的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王**受連云港市贛榆區**鑄造廠委托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調查,并簽署在調查過程中的相關文件及筆錄;
9.2024年8月20日,由連云港市贛榆區**鑄造廠的受托人王**提供的連云港市贛榆區**鑄造廠法定代表人魏**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連云港市贛榆區**鑄造廠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10.2024年8月20日,由連云港市贛榆區**鑄造廠的受托人王**提供的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其個人身份信息;
11.2024年8月27日,由當事人提供的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潘*、宋**受江蘇邁斯特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調查,并簽署在調查過程中的相關文件及筆錄;
12.2024年8月28日,由當事人的受托人潘*提供的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其個人身份信息;
13.2024年8月28日,由當事人的受托人宋**提供的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其個人身份信息;
14.由當事人的受托人徐*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8月7日對江蘇邁斯特環境檢測有限公司連云港分公司現場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于2022年8月24日和2023年9月1日各出具了1份檢測報告(編號分別為MST20220813001和MST20230825009);
15.由當事人的受托人徐*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8月20日對當事人調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于2022年8月13日和2023年8月25日對連云港市贛榆區**鑄造廠進行了采樣;
16.由當事人的受托人潘*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8月28日對當事人調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對連云港市贛榆區**鑄造廠每年的檢測費用為7500元;
17.由當事人的受托人宋**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8月28日對當事人調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對連云港市贛榆區**鑄造廠每年的檢測費用為7500元;
18.2024年8月7日,由當事人的受托人徐*提供的《環境檢測委托合同書》復印件2份,證明江蘇邁斯特環境檢測有限公司連云港分公司受連云港市贛榆區**鑄造廠委托開展廢氣、廢水、噪聲檢測,2022年、2023年檢測服務費均為7500元;
19.2024年8月20日,由連云港市贛榆區**鑄造廠的受托人王**提供的《入庫單(液化氣)》單據復印件9張及《噴涂車間液化氣使用明細清單》復印件2份,證明連云港市贛榆區**鑄造廠DA003排放口對應的噴涂車間在2022年8月13日和2023年8月25日均未使用液化氣;
20.由連云港市贛榆區**鑄造廠的受托人王**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8月20日對連云港市贛榆區**鑄造廠調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噴涂生產線需使用液化氣供熱;
21.由當事人的受托人徐*2024年8月7日提供的2022年8月13日的廢氣采樣記錄表及數據報表、2023年8月25日的廢氣采樣記錄表及數據報表;由連云港市贛榆區**鑄造廠的受托人王**提供的2份檢測報告(原件)(檢測報告編號分別為MST20220813001和MST20230825009),證明當事人于2022年8月13日和2023年8月25日對連云港市贛榆區**鑄造廠進行了采樣;
22.2024年8月7日,由當事人的受托人徐*簽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確定法律文書送達地址;
23.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8月7日對江蘇邁斯特環境檢測有限公司連云港分公司現場檢查時拍攝的照片3張,現場執法視頻1份,證明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調查。
當事人“2022年8月13日和2023年8月25日對連云港市贛榆區**鑄造廠進行現場采樣,經調查,該鑄造廠DA003排放口對應的噴涂車間在上述采樣時間均未生產,當事人于2022年8月24日和2023年9月1日出具檢測報告”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第二十八條“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其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出具虛假監測報告。采樣人員、分析人員、審核與授權簽字人,分別對樣品、原始監測數據、監測報告的真實性負責”之規定,構成了“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4年9月25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贛環行罰告〔2024〕19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的受托人徐*于2024年9月25日簽收。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放棄聽證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江蘇省生態環境監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篡改、偽造生態環境監測數據或者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依法應當撤銷資質認定證書的,資質認定主管部門應當撤銷”。
根據上述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環境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理:
依據《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蘇環規〔2020〕1號)專用裁量表13-3“環境監測機構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出具虛假報告的裁量標準”,處以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依據《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滬環規〔2024〕6號)專用裁量表16-2“環境監測機構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出具虛假報告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表”,處以罰款人民幣壹拾伍萬陸仟元。經比較,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對當事人“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環境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壹萬伍仟元,并處以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
舊裁量情況:適用《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專用裁量表13-3:裁量起點20%;(1)涉及的服務對象數量,1家,裁量百分值0%;(2)造成環境危害后果程度,尚未造成環境危害后果,裁量百分值0%;(3)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1個月,裁量百分值0%;(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0%。
罰款金額為:(20%+0%+0%+0%+0%)×50萬元=10萬元。
新裁量情況:依據《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專用裁量表16-2:(1)涉案的服務對象數量,1家,裁量分值0%;(2)篡改、偽造監測數據/出具虛假報告數量,1-2項(個),裁量分值0%;(3)造成環境危害后果,尚未造成環境危害后果,裁量分值0%;(4)違法行為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裁量分值14%;(5)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1次,裁量分值0%。
罰款金額=[10+(50-10)×(0%+0%+0%+14%+0%)]=15.6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以下三種任選其一)繳納罰沒款合計人民幣壹拾壹萬伍仟元整。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壹拾萬元。
1.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2.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開戶行: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70000201311000923085001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