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贛環行罰〔2025〕7號
當事人:連云港德成園林綠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顧光林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07MA20Y0L935
住所:連云港市贛榆區城頭鎮工業園區
連云港德成園林綠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接贛榆區公安局贛馬派出所線索,根據2025年6月12日我局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受托人李*進行調查詢問及后續調查,發現當事人于2024年11月13日至2024年11月17日向贛馬鎮藕埃村北河道、贛馬鎮大灣子村北204國道路東的水溝、青口鎮潛園玉米地旁水溝三處地點傾倒橡子渣液。當事人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向水體傾倒其他廢棄物。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5年6月12日,由當事人的受托人李*提供的當事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身份;
2.2025年6月12日,由當事人的受托人李*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顧光林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3.2025年6月12日,由當事人的受托人李*提供的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其個人身份信息;
4.2025年6月12日,由當事人提供的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李*受當事人委托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調查;
5.2025年6月17日,由連云港***食品有限公司的受托人高*提供的連云港***食品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連云港***食品有限公司的主體身份;
6.2025年6月17日,由連云港***食品有限公司的受托人高*提供的連云港***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身份證復印件1份,確定連云港***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7.2025年6月17日,由連云港***食品有限公司的受托人高*提供的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其個人身份信息;
8.2025年6月17日,由連云港***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高*受連云港***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調查;
9.2025年6月12日,由當事人蓋章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確定法律文書送達地址;
10.由贛榆區公安局贛馬派出所提供的2024年11月18日和2024年11月20日對當事人的受托人李*調查時做的《詢問筆錄》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11.由當事人的受托人李*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6月12日對當事人調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12.由當事人的受托人李*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6月12日對當事人三處傾倒地點現場勘察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的三處傾倒地點分別為贛馬鎮藕埃村北河道、贛馬鎮大灣子村北204國道路東的水溝、青口鎮潛園玉米地旁水溝;
13.由連云港***食品有限公司的受托人高*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6月17日對連云港***食品有限公司調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橡子渣液是由連云港***食品有限公司對儲存罐內沉淀的橡子殘渣沖洗后產生,以及當事人受連云港***食品有限公司委托處置橡子渣液;
14.2025年6月17日,由連云港***食品有限公司的受托人高*提供的《污泥處置協議書》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受連云港***食品有限公司委托處置污泥(橡子殘渣);
15.2025年6月17日,由連云港***食品有限公司的受托人高*提供的《連云港***食品有限公司新建食品加工生產線項目一般變動環境影響分析》復印件1份,證明橡子殘渣屬于一般固體廢物;
16.我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6月12日拍攝的照片3張、現場執法視頻1份,證明我局執法人員對三處傾倒地點進行現場勘察。
當事人“向贛馬鎮藕埃村北河道、贛馬鎮大灣子村北204國道路東的水溝、青口鎮潛園玉米地旁水溝三處地點傾倒橡子渣液”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之規定,構成了“向水體傾倒其他廢棄物”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5年7月28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連贛環行罰告〔2025〕8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的受托人李*于2025年7月28日簽收。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及第二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九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根據上述規定及《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滬環規〔2024〕6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向水體傾倒其他廢棄物”的環境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理:
1.鑒于當事人“向水體傾倒其他廢棄物”的違法行為已于2024年11月17日被贛榆區公安局贛馬派出所發現并停止實施,現不予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2.要求當事人于2025年9月30日前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3.處以罰款人民幣貳萬元。
裁量情況: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通用裁量表19,(1)違法行為環境影響程度,小,裁量分值0%;(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3個月,裁量分值0%;(3)違法行為發生地,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裁量分值0%;(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1次,裁量分值0%;(5)對周邊居民、單位等的影響,未發現對周邊生產經營、生活造成不良影響,裁量分值0%。
罰款金額=2萬元+(20萬元-2萬元)×(0%+0%+0%+0%+0%)=2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以下三種任選其一)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貳萬元。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貳萬元。
1.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2.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開戶行: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70000201311000923085001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