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灌環行罰〔2024〕18號
當事人:灌云恒達汽車檢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一鳴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23330975708Q
住所:灌云縣經濟開發區緯三路北側
灌云恒達汽車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對灌云恒達汽車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進行檢查,檢查時當事人機動車檢測項目正在營業。當事人建設3條汽油車檢測線,2條柴油車檢測線,執法人員檢查中發現:1、車輛蘇G87369、蘇GH6203的加載減速檢測過程中,油門未始終保持在全開位置,未按照《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3847-2018)B2.3.2.4規定檢測開始后檢測員應始終將油門保持在最大開度狀態,直到檢測系統通知松開油門為止;2、車輛蘇GF0818、蘇GH0119、蘇GC8370(復檢)的加載減速檢測過程中,油門未始終保持在全開位置,導致氮氧化物檢測數據異常變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蘇GF0818等3輛車輛的環保檢測費用為150元;3、查看車輛浙B92UW3的檢測過程數據和檢測記錄,存在機動車排放測試過程人為終止檢驗現象。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4年5月6日由當事人技術負責人李*提供的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確定違法主體;
2、2024年4月17日由當事人技術負責人李*簽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確定送達地址;
3、2024年4月17日由當事人提供的授權委托書一份,證明當事人技術負責人李*系受當事人的委托配合調查并簽署文件;
4、2024年5月6日由當事人技術負責人李*提供的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孫一鳴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孫一鳴個人身份信息;
5、2024年5月6日由當事人技術負責人李*提供的個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確定李*個人身份信息;
6、由當事人技術負責人李*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4月17日在對當事人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7、由當事人技術負責人李*簽字確認的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5月6日在對當事人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8、《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3847-2018)部分節選,證明機動車檢測需要遵守的國家標準;
9、2024年5月6日由當事人技術負責人李*提供的蘇GF0818、蘇G87369、蘇GH0119、蘇GH6203、蘇GC8370(復檢)、浙B92UW3等6輛車輛檢測報告共2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10、2024年5月6日由當事人技術負責人李*提供的蘇GF0818、蘇GH0119、蘇GC8370(復檢)等3輛車輛檢測收費發票3份,證明當事人涉案車輛的檢測費用;
11、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連灌環行罰字〔2023〕15號),證明當事人兩年內環境違法次數(含本次)為兩次。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江蘇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和《江蘇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項、《江蘇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分別構成了“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和排放標準進行排放檢驗”、“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在機動車排放測試過程中擅自終止檢驗活動”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我局于2024年9月3日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灌環行罰告〔2024〕11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的技術負責人李浩于2024年9月3日簽收。
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放棄聽證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一) 根據《江蘇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蘇環規〔2020〕1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理:
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和排放標準進行排放檢驗”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壹拾萬伍仟元。
新舊裁量對比情況:
(1)舊裁量:適用《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表14,裁量起點:50%;違法行為的環境影響程度小,0%;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3個月,0%(見證據6、7、9);3.建設項目地點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0%;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2次,5%(見證據11);5.對周邊居民、單位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無,0%。
罰款金額=[50%+(0%+0%+0%+5%+0%)×(1-50%)]×20萬元=52.5%×20萬元=10.5萬元;
(2)新裁量: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16-3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未按規范開展機動車檢驗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表,裁量因素:1、涉及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數量:不足3臺,0%(見證據6、7、9);2、造成環境危害后果程度:造成環境危害后果,0%;3、違法行為持續時間: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4%(見證據6、7、9);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2次,9% (見證據11)。
罰款金額=10萬元+[(20萬元-10萬元)×(0%+0%+4%+9%)]=11.3萬元。
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通過新舊裁量對比,舊裁量處罰金額較少,故對當事人此項違法行為處罰10.5萬元。
(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蘇環規〔2020〕1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理:
對“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壹拾貳萬元,沒收違法所得壹佰伍拾元。
新舊裁量對比情況:
(1)舊裁量:適用《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表14,裁量起點:20%;違法行為的環境影響程度小,0%;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3個月,0%(見證據6、7、9);3.建設項目地點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0%;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2次(見證據11),5%;5.對周邊居民、單位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無,0%。
罰款金額=[20%+(0%+0%+0%+5%+0%)×(1-20%)]×50萬元=24%×50萬元=12萬元;
(2)新裁量: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13-1,裁量因素:1、涉及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數量:3臺以上不足10臺,15%(見證據6、7、9);2、造成環境危害后果程度:造成環境危害后果,0%;3、違法行為持續時間: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4%(見證據6、7、9);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2次,9% (見證據11)。
罰款金額=10萬元+[(50萬元-10萬元)×(15%+0%+4%+9%)]=21.2萬元
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通過新舊裁量對比,舊裁量處罰金額較少,故對當事人此項違法行為處罰12萬元。
(三) 根據《江蘇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蘇環規〔2020〕1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理:
對“在機動車排放測試過程中擅自終止檢驗活動”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伍萬貳仟伍佰元。
新舊裁量對比情況:
(1)舊裁量:適用《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表14,裁量起點:50%;違法行為的環境影響程度小,0%;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3個月,0%(見證據6,7,9),;3.建設項目地點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0%;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2次,5%(見證據11);5.對周邊居民、單位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無,0%。
罰款金額=[50%+(0%+0%+0%+5%+0%)×(1-50%)]×10萬元=52.5%×10萬元=5.25萬元。
(2)新裁量: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19通用裁量表,1、違法行為的環境影響程度:小,0%;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3個月,0%(見證據6,7,9);3.違法行為發生地: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0%;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2次,5%(見證據11);5.對周邊居民、單位等的影響:未發現對周邊生產經營、生活造成不良影響,0%。
罰款金額=5萬元+[(10萬元-5萬元)×(0%+0%+0%+5%+0%)]=5.25萬元。
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通過新舊裁量對比,新舊裁量處罰金額一致,故對當事人此項違法行為處罰5.25萬元。
三項違法行為合計罰款金額27.7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150元。
(四) 責令當事人停止“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和排放標準進行排放檢驗”、“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在機動車排放測試過程中擅自終止檢驗活動”的環境違法行為并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限期改正。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貳拾柒萬柒仟伍佰元。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貳拾柒萬柒仟伍佰元。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9月18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1、《江蘇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七項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三)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和排放標準進行檢驗,出具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編碼的排放檢驗報告;
(七)在機動車排放測試過程中,不得擅自終止檢驗活動;
2、《江蘇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四項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禁止下列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行為:
(四)故意遺漏或者變更標準等規定應當檢驗的項目,無正當理由修改設備及配套軟件參數,或者改變關鍵檢驗條件;
3、《江蘇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項及第二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和排放標準進行排放檢驗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在機動車排放測試過程中擅自終止檢驗活動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暫停其網絡連接和檢驗報告打印功能。
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5、《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
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