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灌環行罰〔2023〕11號
當事人:連云港云益鑫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益州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23MA25KL9B9Q
住所:連云港市灌云縣楊集鎮工業園區扶貧產業園內
連云港云益鑫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組織的交叉互查組于2023年3月10日對當事人進行檢查,后我局執法人員多次進行補充調查,發現2023年3月10日檢查當天當事人的TUBE防靜電塑管、承載帶項目正在生產,該項目產生的廢氣主要為擠出定型工段產生的有機廢氣,檢查當天當事人擠出定型工段正在運行,車間已密閉,配套廢氣治理設施光氧化+二級活性炭吸附未運行。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3年4月11日由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孫益州提供的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身份;
2、2023年4月11日由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孫益州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人朱**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個人身份信息;
3、2023年4月10日當事人車間主任朱**提供的授權委托書一份,證明當事人車間主任朱**系受當事人的委托配合調查并簽署文件;
4、2023年4月11日由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孫益州提供的與公司員工徐**微信通信記錄截圖,證明現場負責人徐**系受當事人的委托配合調查并簽署文件;
5、2023年4月11日由當事人總經理孫益州簽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確定送達地址;
6、由當事人現場負責人徐**簽字確認的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異地互查執法人員于2023年3月10日在當事人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7、由當事人車間主任朱**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4月10日在當事人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8、由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孫益州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4月11日、2023年4月19日在當事人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兩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9、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異地互查執法人員于2023年3月10日在當事人現場拍攝照片七張,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10、2023年4月11日由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孫益州提供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的批復意見復印件1份、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內容節選復印件1份、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擠出定型工段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和當事人揮發性有機物年排放量不足1噸。
當事人“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擠出定型工段正在運行,配套廢氣治理設施未運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構成了“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3年5月19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連灌環行罰告〔2023〕11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的車間主任朱**于2023年5月19日簽收。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蘇環規〔2020〕1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處以如下處理:
對“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貳萬元。
裁量情況:適用《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表6-3,裁量起點10%;1.空間、設備密閉情況:空間、設備已密閉,已安裝但未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0%;2.逸散范圍:影響范圍較小(車間內),0%;3.揮發性有機物年排放量:不足1噸,0%;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1次,0%;5.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無,0%。
罰款金額=(10%+0%+0%+0%+0%+0%)×20萬=10%×20萬=2萬元。
經我局復查,當事人的擠出定型工段生產時,其配套的光氧化+二級活性炭吸附廢氣治理設施正常運行,故我局不再責令當事人改正“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貳萬元。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貳萬元。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6月6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