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灌環行罰〔2023〕7-1號
當事人:蔣建國
身份證號碼:320524196412******
住所:江蘇省蘇州市工業園區******
蔣建國(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根據江蘇省生態環境廳交叉互查組交辦線索,我局于2023年3月16日對灌云浩澤鞋材有限公司進行檢查,后多次補充調查確認,發現當事人為灌云浩澤鞋材有限公司年產600萬雙鞋墊、年產900萬雙鞋底項目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灌云浩澤鞋材有限公司年產600萬雙鞋墊、年產900萬雙鞋底項目未報批環境影響報告表,年產900萬雙鞋底生產線擅自于2022年3月開始建設,2022年4月建成投產;年產600萬雙鞋墊生產線于2022年7月底開始建設,2022年8月上旬建成投產。項目主要污染物為粉塵、無組織廢氣、生活污水、邊角料、廢活性炭等,項目配套建設1座化糞池,邊角料堆放在廠區車棚下,捏煉工段產生的粉塵經布袋除塵器處理后通過排氣筒排放、開煉工段產生的有機廢氣經二級活性炭吸附處理后通過排氣筒排放、澆注工段產生的有機廢氣經二級活性炭吸附(2023年4月初安裝投入使用)處理后通過排氣筒排放,其余工段未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3年4月11日由當事人提供的灌云浩澤鞋材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確定違法主體;
2、2023年4月11日由當事人提供的灌云浩澤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確定楊俊個人身份信息;
3、2023年4月11日由當事人提供的個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確定其個人身份信息;
4、2023年3月16日由灌云浩澤鞋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權委托書一份,證明當事人受灌云浩澤鞋材有限公司的委托配合調查并簽署文件;
5、2023年3月16日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確定送達地址;
6、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分別于2023年3月16日、4月11日在對灌云浩澤鞋材有限公司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二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7、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分別于2022年5月16日、5月30日在對灌云浩澤鞋材有限公司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二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8、由灌云浩澤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俊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5月25日在對灌云浩澤鞋材有限公司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9、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3月16日在灌云浩澤鞋材有限公司現場拍攝照片六張,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10、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4月11日在灌云浩澤鞋材有限公司現場拍攝照片二張,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1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節選一份,證明灌云浩澤鞋材有限公司年產600萬雙鞋墊、年產900萬雙鞋底項目應報批的環評文件類別為環境影響報告表;
12、2023年5月25日由灌云浩澤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俊提供的項目投資合同書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13、2023年4月11日由當事人提供的原料購買發票復印件4張,證明灌云浩澤鞋材有限公司年產600萬雙鞋墊、年產900萬雙鞋底項目生產情況;
14、2023年6月5日由當事人提供的電費繳費發票復印件2張、產品銷售發票復印件4張,證明灌云浩澤鞋材有限公司年產600萬雙鞋墊、年產900萬雙鞋底項目生產情況;
15、2023年6月7日由灌云縣供電公司城北收費網點提供的當事人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每月使用電量數目及應收金額記錄一份,證明灌云浩澤鞋材有限公司年產600萬雙鞋墊、年產900萬雙鞋底項目生產情況。
當事人負責的灌云浩澤鞋材有限公司年產600萬雙鞋墊、年產900萬雙鞋底項目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項目投入生產的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即項目投入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3年6月30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灌環行罰告字〔2023〕7-1號),告知了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于2023年6月30日簽收。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放棄聽證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蘇環規〔2020〕1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處以如下處理:
對灌云浩澤鞋材有限公司年產600萬雙鞋墊、年產900萬雙鞋底項目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蔣建國處以罰款人民幣8萬元。
裁量情況:適用《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表13-4,裁量起點25%,1.環境危害后果無法認定(或無法取證),0%;2.主觀態度:一般過失,0%;3.責任主體: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20%,見證據6-10、12-15;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1次,0%。
罰款金額=[25%+(0%+0%+20%+0%)×(1-25%)]×20萬元=[25%+20%×75%)]×20萬=8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捌萬元。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捌萬元。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7月12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2、《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