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灌環行罰〔2024〕8號
當事人:連云港聯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步青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23MA23RW0k18
住所:連云港市灌云縣G233中小企業園西南側約50米
連云港聯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3年9月13日對連云港聯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進行檢查,后經補充調查確認,2023年9月13日檢查時當事人電子連接器制造項目正在生產,該項目產生的一般固廢主要包括廢邊角料、不合格產品、廢包裝材料、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有廢活性炭?,F場檢查時當事人尚未建設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暫存間。當事人電子連接器制造項目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徐*。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3年9月5日由當事人行政經理沈**提供的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確定違法主體;
2、2023年9月5日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確定送達地址;
3、2023年9月5日由當事人提供的授權委托書一份,證明當事人行政經理沈**系受當事人的委托配合調查并簽署文件;
4、2023年10月9日由當事人提供的授權委托書一份,證明當事人副總經理徐*系受當事人的委托配合調查并簽署文件;
5、2023年9月5日由當事人行政經理沈**提供的當事人法定代表人霍步青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確定霍步青身份信息;
6、2023年9月5日由當事人行政經理沈**提供的個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確定沈**身份信息;
7、2023年10月9日由當事人副總經理徐*提供的個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確定徐*身份信息;
8、由當事人行政經理沈**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9月13日在對當事人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9、由當事人行政經理沈**簽字確認的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10月9日在對當事人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10、由當事人副總經理徐*簽字確認的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10月9日在對當事人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11、由當事人法定代表人霍步青簽字確認的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10月9日在對當事人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12、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9月13日在當事人現場拍攝照片九張,證明當事人電子連接器制造項目正在生產,尚未建設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暫存間;
13、2023年9月5日由當事人行政經理沈**提供的連云港聯為科技有限公司電子連接器制造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批復意見(連環表復〔2022〕22號)復印件一份、連云港聯為科技有限公司電子連接器制造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節選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環評手續審批及該項目主要污染物和配套污染防治設施情況;
14、2023年10月9日由當事人行政經理沈**提供的采購單復印件4份、電費繳費發票復印件12張,證明當事人電子連接器制造項目生產情況。
當事人“電子連接器制造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暫存間未建成,項目即投入生產”的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需要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我局于2024年1月26日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灌環行罰告〔2024〕3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要求舉行聽證、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當事人的副總經理徐*于2024年1月26日簽收。
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放棄聽證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蘇環規〔2020〕1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處以如下處理:
1、 針對當事人“需要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違法行為,因當事人積極整改,對連云港聯為科技有限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貳拾捌萬元整(從輕捌萬元)。
裁量情況:適用《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表2-1,裁量起點(及時改正):20%;1.項目應報批的環評文件類型:報告表,0%,見證據13 ;2.污染防治設施建設情況:僅建設部分,主體工程即投入使用,0%,見證據8-14;3.建設項目地點:在生態保護紅區域外,0%,見證據13 ;4.排放污染物種類: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見證據8-14;5.違法行為持續時間:12個月以上,11%,見證據8-14;6.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1次,0%;7.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無,0%。
裁量百分值總和=20%+0%+0%+0%+5%+11%+0%+0%=36%
罰款金額=裁量百分值總和×法定最高罰款數額=36%×100萬元=36萬元
2、因當事人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暫存間已建設完成,電子連接器制造項目于2023年10月13日完成環保三同時自主驗收,故我局不再責令當事人改正“需要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環境違法行為。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貳拾捌萬元。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貳拾捌萬元。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2月7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1、《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2、《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3、《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