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灌環行罰〔2023〕9號
當事人:江蘇瑞雨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馬桃麗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23MA1YEF410M
住所:連云港市灌云縣圖河鎮安福村創業大道1號
江蘇瑞雨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異地互查執法人員于2023年3月9日對當事人進行檢查,后我局執法人員多次進行補充調查,發現2023年3月9日當事人的玻璃鋼環保設備生產線項目正在生產,該項目產生的廢氣主要為浸膠車間攪拌、浸膠、纏繞、固化等工序產生的苯乙烯、VOCs,檢查當天當事人浸膠車間正在生產,車間的門窗均未密閉。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3年4月17日由當事人廠長王**提供的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身份;
2、2023年4月7日由當事人廠長王**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及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個人身份信息;
3、2023年4月3日當事人廠長王**提供的授權委托書一份,證明當事人廠長王**受當事人的委托配合調查并簽署文件;
4、2023年4月7日由當事人廠長王**簽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確定送達地址;
5、由當事人廠長王**簽字確認的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異地互查執法人員于2023年3月9日在當事人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6、由當事人廠長王**簽字確認的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異地互查執法人員于2023年3月9日在當事人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7、由當事人廠長王**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4月3日在當事人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8、由當事人廠長王**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4月7日、2023年4月17日在當事人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兩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9、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異地互查執法人員于2023年3月9日在當事人現場拍攝的照片七張,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10、2023年4月7日由當事人廠長王**提供的當事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節選及批復復印件各1份、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意見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項目浸膠車間攪拌、浸膠、纏繞、固化等工序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和當事人揮發性有機物年排放量不足1噸。
當事人“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浸膠車間攪拌、浸膠、纏繞、固化等工段,未在密閉空間內進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構成了“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3年5月19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連灌環行罰告〔2023〕9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的廠長王**于2023年5月19日簽收。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蘇環規〔2020〕1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擬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理:
對“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叁萬元。
裁量情況:適用《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表6-3,裁量起點10%;1.空間、設備未密閉,已安裝且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證據5,6,7,8,9),0%;2.影響范圍一般(廠區內)(證據5,6,7,8,9),5%;3.揮發性有機物年排放量不足1噸(證據8,10),0%;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1次,0%;5.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不良影響(一年內)無投訴,0%。
罰款金額=(10%+0%+5%+0%+0%+0%)×20萬=15%×20萬=3萬元。
經我局復查,當事人浸膠車間生產時門窗已密閉,故我局不再責令當事人改正“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的環境違法行為。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叁萬元。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叁萬元。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6月6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 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