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灌環行罰〔2025〕4號
當事人:溫開軍
身份證號碼:320723197411******
住所:江蘇省灌云縣四隊鎮******
當事人溫開軍(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2025年2月22日,我局執法人員根據東王集鎮工作人員反映情況進行檢查,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正在東王集鎮楊圩村老204國道西側路上粉碎炭黑,路面上有大量炭黑露天晾曬未采取防揚散措施造成炭黑粉塵拋灑。經后續調查確認,2024年12月中下旬至2025年3月中旬期間,當事人在灌云縣東王集鎮楊圩村老204國道西側路上、經濟開發區圩二路南方醫院院內及四隊鎮葛溝村躍進3號當事人所屬土地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堆放炭黑共計139噸,造成炭黑揚散等環境污染。且經溯源調查,上述炭黑為射陽縣軍豪水晶玻璃工藝制品廠、泰州普利元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和泰州市和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產生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案涉炭黑系當事人從產廢企業運輸至灌云縣境內。本案違法所得共計10600元。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5年2月22日由當事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其個人身份信息;
2、2025年2月22日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確定送達地址;
3、2025年2月24日由南方醫院門衛徐勝忠提供的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其個人身份信息;
4、2025年2月25日由射陽縣軍豪水晶玻璃工藝制品廠提供的其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其主體資格;
5、2025年2月25日由射陽縣軍豪水晶玻璃工藝制品廠提供的投資人宋彐珍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宋彐珍個人身份信息;
6、2025年4月1日由泰州市和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其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其主體資格;
7、2025年4月1日由泰州市和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潘庭龍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潘庭龍個人身份信息;
8、2025年4月2日由泰州普利元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其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其主體資格;
9、2025年4月2日由泰州普利元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生產廠長董*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董超個人身份信息;
10、2025年4月2日由泰州普利元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生產廠長董*授權書一份,證明董*受泰州普利元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配合調查并簽署文件;
11、2025年2月22日、2月24日、3月27日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3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12、2025年2月22日、2月24日、3月27日、3月28日、4月14日、4月25日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6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13、2025年2月24日由徐勝忠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14、我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2月22日現場檢查時拍攝的照片4張,證明當事人在灌云縣東王集鎮楊圩村老204國道西側路上粉碎炭黑,路面上有大量炭黑露天晾曬未采取防揚散措施造成炭黑粉塵拋灑;
15、我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2月24日現場檢查時拍攝的照片5張,證明當事人在灌云縣經濟開發區圩二路南方醫院院內堆放炭黑,且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
16、我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3月27日現場檢查時拍攝的照片5張,證明當事人在灌云縣四隊鎮葛溝村躍進3號當事人所屬土地露天堆放炭黑,炭黑揚散至周邊未硬化土地;
17、2025年2月25日由射陽縣軍豪水晶玻璃工藝制品廠提供的《射陽縣軍豪水晶玻璃工藝制品廠年產2000噸玻璃工藝品技改項目環境報告表》審批意見復印件1份、《關于對射陽縣軍豪水晶玻璃工藝制品廠年產2000噸玻璃工藝品技改項目環?!叭瑫r”環驗收的意見》復印件1份、《射陽縣軍豪水晶玻璃工藝制品廠年產2000噸玻璃工藝品技改項目環境報告表》部分節選1份、情況說明1份,證明當事人在灌云縣東王集鎮楊圩村老204國道西側路上、經濟開發區圩二路南方醫院院內堆放炭黑為射陽縣軍豪水晶玻璃工藝制品廠年產2000噸玻璃工藝品技改項目產生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18、2025年4月1日由泰州市和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庭龍簽字確認的泰州市高港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2025年4月1日由泰州市和順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年產1200噸LED電子二極管技術改造項目環境報告表》節選復印件1份,2025年4月2日由泰州普利元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生產廠長董*簽字確認的泰州市興化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在灌云縣四隊鎮葛溝村躍進3號當事人所屬土地露天堆放炭黑為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19、2025年2月22日由當事人提供的其與射陽縣軍豪水晶玻璃工藝制品廠投資人宋彐珍之間的微信轉賬記錄截圖6張、2025年3月28日由當事人提供的其與泰州普利元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生產廠長董*之間的微信轉賬記錄截圖2張,證明本案當事人違法所得為10600元。
20、2024年4月25日射陽縣軍豪水晶玻璃工藝制品廠與鹽城飛保建材有限公司簽訂的一般固廢處置合同及2025年4月8日泰州普利元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與江陰市千尋固廢處置有限公司簽訂的一般工業固體廢棄物處置協議,證明涉案工業固體廢物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
21、鹽城市射陽生態環境局提供的江蘇省固體廢物管理系統截圖2張、我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4月14日現場檢查時拍攝的照片1張、2025年4月14日當事人提供的炭黑過磅記錄復印件4張,證明當事人在灌云縣內堆放炭黑均已運回產廢單位處置。
當事人“擅自堆放炭黑,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等環境污染”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擅自堆放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5年5月23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連灌環行罰告〔2025〕4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于2025年5月23日簽收。
當事人于2024年5月28日提出陳述申辯,申請從輕處罰。申請理由如下:1.家庭經濟瀕臨崩潰:家庭收入微薄、負債累累,各項支出無力承擔高額罰款;2.兒子病情嚴重且復雜:兒子確診精神分裂癥和雙向情感障礙,需要長期治療,治療費用高額;3.積極整改的誠懇態度:之前所有的炭黑已經返回原廠。
我局復核意見:1.當事人經2025年2月22日我局執法人員調查后,仍持續涉案違法行為,該案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連云港市生態環境領域違法行為依法從輕行政處罰清單(2025版)》中從輕處罰的情形,對于當事人提出從輕處罰申請不予采納;2.如當事人確實有經濟困難,可申請分期、延期繳納罰款。
綜上,本案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足,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對于當事人提出的申辯理由不予采納。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二款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七)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七項行為,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對前款第十一項行為的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薄?/p>
根據上述規定及《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滬環規〔2024〕6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擅自堆放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環境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理:
1、對當事人“擅自堆放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環境違法行為罰款17.6萬元,沒收違法所得1.06萬元。
裁量情況: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9-5;1.涉及工業固體廢物總量,100噸以上,38%,見證據11、12、21;2.違法行為發生地,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0%;3.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1次,0%;4.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未發現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0%。
因涉案工業固體廢物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按十萬元計算。
罰款金額=[1+(3-1)×(38%+0%+0%+0%)]×10萬元=17.6萬元。
2、因當事人已改正“擅自堆放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環境違法行為,故我局不再責令當事人改正“擅自堆放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環境違法行為。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以下三種任選其一)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壹拾捌萬陸仟陸佰元。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壹拾柒萬陸仟元。
1.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2.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開戶行: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70000201311000923085001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6月19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2、《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二款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七)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七項行為,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對前款第十一項行為的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