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灌環行罰〔2023〕38號
當事人:陳金玉
身份證號碼:320723198904******
住所:連云港市灌云縣圖河鎮******
陳金玉(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3年10月26日對當事人進行檢查,后我局執法人員進行補充調查,發現當事人于2023年10月26日在灌云縣圖河鎮董莊村農田露天焚燒秸稈,過火面積約160平方米。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3年11月1日由當事人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其個人身份信息;
2、2023年11月1日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確定送達地址;
3、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10月26日、11月1日在當事人處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兩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4、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10月26日在當事人處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5、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10月26日、11月1日在灌云縣圖河鎮董莊村農田拍攝的照片兩張,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當事人“露天焚燒秸稈”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了“露天焚燒秸稈”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3年12月6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連灌環行罰告〔2023〕38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于2023年12月6日簽收。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蘇環規〔2020〕1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擬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理:
對“露天焚燒秸稈”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伍佰元。
裁量情況:適用《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表14,裁量起點25%;1.違法行為的環境影響程度:小,0%;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3個月(證據3,4,5),0%;3.建設項目地點: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0%;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1次,0%;5.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不良影響(一年內):無,0%。
罰款金額=[25%+(0%+0%+0%+0%+0%)×(1-25%)]×2000元=500元。
因當事人“2023年10月26日露天焚燒秸稈”的行為已于當天改正,后續檢查中我局未發現當事人再次露天焚燒秸稈,我局不再責令當事人改正“露天焚燒秸稈”的環境違法行為。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伍佰元。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伍佰元。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2月29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1、《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落實有利于農作物秸稈利用的財政、投資、稅費、價格等政策和措施,推廣秸稈機械化還田,鼓勵利用秸稈為原料發展生物質能、生產飼料和人造板材等產品,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對秸稈綜合利用實施監督管理。
禁止露天焚燒秸稈。
2、《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九十九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露天焚燒秸稈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