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灌環行罰〔2023〕27號
當事人:灌云杭銘建材銷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友注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23MA1W98AQ5G
住所:連云港市灌云縣圖河鎮四圖路(原灌云縣云慶棉花有限公司院內)
灌云杭銘建材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3年6月27日對當事人進行檢查,后我局執法人員多次進行補充調查,發現當事人主要從事水泥制品制造,當事人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表未經批準即于2022年8月擅自開工建設,于2023年1月停止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設備有1臺攪拌主機、1套上料機、1條輸送皮帶機、4個筒倉,已建成的構筑物有1座混凝土攪拌樓、1座物料堆場、1個沉淀池。當事人項目于2022年4月21日取得江蘇省投資項目備案證,項目總投資額100萬元。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3年6月27日由當事人副總經理徐**提供的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身份;
2、2023年6月27日由當事人副總經理徐**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個人身份信息;
3、2023年6月27日由當事人副總經理徐**提供的授權委托書一份,證明當事人副總經理徐**受當事人的委托配合調查并簽署文件;
4、2023年6月27日由當事人副總經理徐**簽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確定送達地址;
5、由當事人副總經理徐**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6月27日在當事人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6、由當事人副總經理徐**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7月19日、2023年7月31日在當事人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兩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7、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6月27日在當事人現場拍攝的照片五張,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8、2023年7月19日、2023年7月31日由當事人副總經理徐**提供的場地租賃合同復印件、混凝土攪拌站買賣合同復印件、鋼架施工合同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9、2023年6月27日由當事人副總經理徐**提供的江蘇省投資項目備案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項目總投資額為100萬元。
10、《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版)節選一份,證明當事人年產30000立方混凝土建設項目屬于第二十七大類非金屬礦物制品業中第55項石膏、水泥制品及類似制品制造302,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
當事人“年產30000立方混凝土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未經批準,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構成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未經批準,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3年9月12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連灌環行罰告〔2023〕27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的副總經理徐**于2023年9月12日簽收。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蘇環規〔2020〕1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理:
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未經批準,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壹萬壹仟伍佰元。
裁量情況:適用《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表1,裁量起點20%;1.項目應報批的環評文件類別:報告表(證據5,6,7,10),0%;2.建設項目地點: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0%;3.項目建設進程:基礎建設階段(證據5,6,7,8),0%;4.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證據5,6,8),3%;5.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1次,0%;6.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不良影響(一年內):無,0%。
罰款金額=(20%+0%+0%+0%+3%+0%+0%)×100萬×5%=1.15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壹萬壹仟伍佰元。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壹萬壹仟伍佰元。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9月28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