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灌環行罰〔2024〕17號
當事人:連云港華翔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加林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23MA1X7K8L4G
住所:連云港市灌云縣經濟開發區緯二路15號
連云港華翔紡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根據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導組交辦信訪舉報,我局于2024年3月28日對當事人進行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新增一條年產1000萬米牛津布(面料)生產線,檢查時牛津布(面料)生產線未生產,牛津布(面料)生產線尚未取得環評批復手續,牛津布(面料)生產線生產工藝為滌綸絲-牽經-噴水織布-打卷-牛津布(面料)。檢查時車間已安裝80臺噴水織布機、1臺打卷機、一套污水處理設施。牛津布(面料)生產項目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屬于C1751化纖織造加工,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該項目應辦理環境影響報告表。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委托無錫友恒資產評估事務所(有限合伙)對該項目總投資額進行現場評估,評估的總投資額為47.02萬元。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4年3月28日由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趙加林提供的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確定違法主體;
2、2024年3月28日由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趙加林提供的個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確定其個人身份信息;
3、2024年3月28日由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趙加林簽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確定送達地址;
4、由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趙加林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3月28日在對當事人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5、由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趙加林簽字確認的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4月5日在對當事人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6、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3月28日在當事人現場拍攝照片五張,證明當事人牛津布(面料)生產線已安裝生產設備及污水處理設施;
7、由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趙加林簽字確認的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6月12日在對當事人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證明我局委托第三方評估單位對當事人的牛津布(面料)生產線總投資額進行資產評估;
8、無錫友恒資產評估事務所(有限合伙)提供的連云港華翔紡織有限公司牛津布(面料)生產線資產評估報告一份,確認當事人的牛津布(面料)生產線總投資額;
9、《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節選一份,證明當事人年產1000萬米牛津布(面料)生產線項目應報批的環評文件類別為環境影響報告表。
當事人“年產1000萬米牛津布(面料)生產線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未經批準,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構成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未經批準,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連灌環行罰告〔2024〕9號),告知了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要求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趙加林于2024年7月26日簽收。
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二款及《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滬環規〔2024〕6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處以如下處理:
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未經批準,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伍仟捌佰叁拾元。
裁量情況: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1,裁量因素:1.建設項目應報批的環評文件類別:報告表(見證據4,5,6,8),0%;2.建設項目地點:在生態保護紅區域外,0%;3.建設項目進程:設備安裝階段(見證據4,5,6),6%;4.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3個月(見證據4,5),0%;5.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1次,0%;6.對周邊居民、單位等的影響:未發現對周邊生產經營、生活造成不良影響,0%。
案件總分值=0%+0%+6%+0%+0%+0%=6%,
罰款金額=[1%+(5%-1%)×6%]×47.02萬元=0.583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伍仟捌佰叁拾元。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伍仟捌佰叁拾元。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8月15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