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灌環行罰〔2023〕10號
當事人:灌云縣宏路達車輛檢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兵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23MA23C6Q786
住所:連云港市灌云縣楊集鎮通榆村三組
灌云縣宏路達車輛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2023年4月18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并于5月5日對當事人補充調查,發現當事人2022年9月5日對柴油車蘇GL1961以及2022年9月16日對柴油車蘇GNS138檢測開始后,未始終將油門保持在最大開度狀態,不符合《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3847-2018)B.2.3.2.4要求,“檢測開始后,檢測員應始終將油門保持在最大開度狀態,直到檢測系統通知松開油門為止”。蘇GL1961柴油車環保檢驗費用為49.5元,蘇GNS138柴油車環保檢驗費用為49.5元。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3年4月18日由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朱兵提供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可以證明違法主體;
2、2023年4月18日由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朱兵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可以證明其個人身份信息;
3、2023年4月18日由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朱兵簽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可以證明送達地址;
4、由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朱兵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4月18日在當事人公司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各一份,可以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5、由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朱兵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5月5日在當事人公司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可以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6、2023年4月18日由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朱兵提供的過程數據報告兩份,2023年5月5日由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朱兵提供的在用車檢驗(測)報告兩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7、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5月5日拍攝的機動車檢測視頻截圖四張,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8、2022年8月16日由我局委托的專家提供的當事人連云港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檢查表一份,證明當事人并非初次違法,未能及時改正“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進行檢驗”的行為。
當事人“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對柴油車蘇GL1961和柴油車蘇GNS138進行檢驗”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2018版)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構成了“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進行檢驗”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3年5月22日,我局向當事人留置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連灌環行罰告〔2023〕10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朱兵于2023年5月22日簽收。
2023年5月23日,當事人向我局提交了《關于對〈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連灌環行罰告〔2023〕10號)〉的陳述和申辯意見》,意見如下:1、貴局于2023年4月18日,5月5日2次對我公司進行檢查,檢查人員自始至終都未表明讓提供的材料和簽字確認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是作為行政處罰證據使用,而只是檢查工作正常材料使用,檢查人員存在誘導其在指定位置簽字確認行為。
2、對于縣局檢查人員以蘇GL1961、蘇GNS138柴油車加載減速法復檢時,檢測過程中油門未始終保持在最大開度,此條已包含在檢查組檢查的3個問題中,省市檢查組的意見是不做行政處罰,自行整改。縣環保局難道就不能網開一面,不做行政處罰嗎?
3、我公司營業兩年以來首次出現質量管理不規范,也請貴局從容諒解,當前機動車檢測市場大環境不好,經營困難,一直虧損經營,望貴局對我公司批評、指正,祈盼不予行政處罰,我公司也加強質量管理,加強對檢驗人員管理,保證以后類似情況不再發生。
我局認為:1、針對當事人提出的第一點申辯理由,我局執法人員依法進行調查取證并現場制作了《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作為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在充分閱知筆錄內容后,進行了簽字確認,不存在誘導其簽字情況,故針對當事人提出的第一點申辯理由不予采納。
2、針對當事人提出的第二點、第三點申辯理由,2022年8月16日,我局委托專家對當事人進行幫扶排查發現當事人在對柴油車GW2663在加載減速法檢測過程中油門開度異常,未始終保持在最大開度,已當場指出并要求其整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朱兵已在檢查表簽字確認并加蓋單位公章。2023年4月18日我局對當事人進行檢查時,再次發現當事人對柴油車蘇GL1961(檢測時間為2022年9月5日)以及柴油車蘇GNS138(檢測時間為2022年9月16日)檢測開始后,未始終將油門保持在最大開度狀態,該行為已違反了《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2018版)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構成了“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進行檢驗”的環境違法行為,當事人環境違法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當事人在我局指出其存在環境違法行為后未能及時改正,存在一定的主觀過錯,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涉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2022版)》不予處罰情形,故針對當事人提出的第二點、第三點申辯理由不予采納。
綜上,經復核本案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足,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罰款金額自由裁量適當,對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理由不予采納。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2018版)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蘇環規〔2020〕1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處以如下處理:
對“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進行檢驗”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貳萬元,并沒收收取的檢驗費用玖拾玖元。
裁量情況:適用《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表14,裁量起點:40%,1.違法行為的環境影響程度:小,0%;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3個月,0%;3.建設項目地點: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0%;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1次,0%;5.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無,0%。
罰款金額=[40% +(0%+0%+0%+0%+0%)×(1-40%)] × 5萬元=40%× 5萬元=2萬元
經我局復查,當事人已按照《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的規定對車輛進行檢測,故我局不再責令當事人改正“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進行檢驗”的環境違法行為。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貳萬元。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貳萬元。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6月16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1、《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2018版)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提供真實、準確的檢驗報告;
2、《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2018版)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檢驗方法、技術規范進行檢驗的,沒收收取的檢驗費用,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