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灌環行罰〔2024〕16號
當事人:連云港立華牧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雁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23339062593A
住所:連云港市灌云縣龍苴鎮前埠村三組
當事人連云港立華牧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4年2月6日對當事人進行視頻連線檢查,發現當事人下車養豬場發酵棚水簾除臭設施未安裝,污水處理設施沉淀池、厭氧池未加蓋密閉。經后續調查確認,當事人下車養豬場項目環評要求發酵棚為全密閉設計,使用濕簾除臭設施;污水處理站混凝沉淀池、厭氧池需要加蓋密閉。2023年3月當事人對發酵棚進行改造,拆除水簾除臭設施后未再次安裝,污水處理設施沉淀池、厭氧池未加蓋密閉。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4年2月8日由當事人片區負責人楊**提供的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身份;
2、2024年2月20日由當事人行政經理李**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人李**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個人身份信息;
3、2024年2月6日由當事人片區負責人楊**、2月20日由當事人行政經理李**提供的授權委托書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片區負責人楊**、行政經理李**系受當事人的委托配合調查并簽署文件;
4、2024年2月20日由當事人行政經理李**簽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確定送達地址;
5、由當事人片區負責人楊**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2月6日在當事人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6、由當事人行政經理李**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2月20日在當事人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7、由當事人行政經理李**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3月13日在當事人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8、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2月6日與當事人視頻連線的下車養豬場截圖五張,證明檢查時當事人該項目未安裝水簾除臭設施,污水處理設施沉淀池、厭氧池未加蓋密閉;
9、2024年2月8日由當事人片區負責人楊**提供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批復意見復印件1份、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復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回執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該項目已通過自主驗收,環評文件上要求該項目使用濕簾除臭設施,污水處理設施沉淀池、厭氧池應當加蓋密閉。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條之規定,構成了“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4年4月7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灌環行罰告〔2024〕8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要求舉行聽證、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當事人行政經理李**于2024年4月7日簽收。
2024年4月11日,當事人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當事人請求:1、對于本次行政處罰申請酌情減免;2、對本次處罰結果不上網公開信息。申辯理由如下:
一、擬被處罰的項目為配合灌云縣政府生豬民生保供任務,保障老百姓民生的“菜籃子”工程,所有手續合法合規。
二、下車養豬場建設的是現代化的循環養殖模式,2021年4月份投產后,在每批豬出欄后對環保設施設備進行升級改造,與第三方公司(臨沂和邦環境檢測有限公司)簽訂了服務協議,多次進行氣味檢測,臭氣濃度均<10。下車養豬場被多次惡意投訴。灌云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2月6日與環保區視頻連線,發現異位發酵床除臭濕簾和污水處理站池體未加蓋密封。發現此情況公司非常重視,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增加近45萬元污水處理站全密封、異位發酵床除臭設施,對異位發酵床除臭裝置采取除臭塔進行氣味管控,把原環評中表述的環保區的無組織排放直接升級成有組織排放,目前整改已經完成。<>
三、經過分析:2023年3月在對污水處理站進行整改時,未及時將除臭濕簾、加蓋及時歸位,此次事件影響時間較短,并未對周邊產生重大影響。發現問題后已經積極整改,為避免今后繼續產生此類問題,進一步提高有組織排放處理效果,后期連云港立華牧業有限公司加強定期檢測和對污水處理站日常巡檢,保障各設備完好運行,同時做好日常運行臺賬,力爭對周邊影響降到最低。
四、鑒于今年整個生豬養殖行業非洲豬瘟疫情嚴重,部分場區長期空欄,以至于設備破損未及時維護,養豬行情長時間低迷,公司也出現相當大的虧損,截至目前公司已累積虧損2.88億,但仍然積極完成民生保供任務,仍然按時支付業務單位和合作農戶來往的應付款項,準時支付員工工資,展現企業良好的社會信譽;同時由于母公司是上市企業,行政處罰對于上市企業的再融資和企業發展等均會帶來較大負面影響。
我局經復核認為:1.關于申辯理由一、四。我局是針對當事人下車養豬場項目“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行為進行處罰,該項目手續合法合規、公司存在虧損及上市等情況與本案無直接關系。2.關于申辯理由二、三。首先,“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不以監測結果是否超標為構成要件,當事人案涉項目違法事實清楚,其雖多次檢測“臭氣濃度<10”,但檢測結果不超標不能等同于當事人已履行“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法定義務,且我局在裁量時已充分考慮當事人的檢測情況;其次,對案涉行為進行整改,本就是當事人應盡的義務,當事人是在執法人員指出其存在違法行為后才采取的整改措施;再次,當事人案涉違法行為已持續近一年時間,已然對環境造成不利影響,并非當事人所稱“此次事件影響時間較短”,當事人也未再采取消除危害后果的補救、生態修復措施,顯然不符合減免處罰情形。3.關于當事人對本次處罰結果不上網公開信息請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其作出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第六十三條規定,涉及國家秘密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信息的,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行政處罰決定信息,不予公開。根據上述規定,本案不符合不予公開的范圍,屬于應當依法公開處罰決定的情形。后續,我局將依法支持當事人采取措施,盡快修復受損信用。
綜上,本案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足,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罰款金額自由裁量適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辯理由不予采納。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八項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蘇環規〔2020〕1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理:
對當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壹萬玖仟玖佰元整。
裁量情況:適用《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表14,裁量起點:10%;1.違法行為的環境影響程度:小,0%;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不足12個月,11%;3.建設項目地點: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0%;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1次,0%;5.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無,0%。
罰款金額=[10%+(0%+11%+0%+0%+0%)×(1-10%)]×10萬元=19.9%×10萬元=1.99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壹萬玖仟玖佰元。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壹萬玖仟玖佰元。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5月6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惡臭氣體的,應當科學選址,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并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八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