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灌環行罰〔2023〕20號
當事人:光大環保(連云港)廢棄物處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光鼒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00743906129L
住所:江蘇省連云港市灌云縣臨港產業區緯七路
光大環保(連云港)廢棄物處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根據江蘇省生態環境廳交辦的線索,我局于2023年4月19日對當事人進行檢查,后多次補充調查發現當事人2022年6月10日、6月24日、6月29日年處理30000噸危險廢物項目的二燃室爐膛溫度5分鐘均值一個自然日內累計低于1100℃次數均超過5次,不符合《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2020)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3年4月24日由當事人總經理助理單**提供的法人朱光鼒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總經理助理單**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個人身份信息。
2、2023年4月24日由當事人的總經理助理單**提供的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確認違法主體。
3、2023年4月24日由當事人的總經理助理單**簽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確認法律文書送達地址。
4、2023年4月24日由當事人提供的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當事人總經理助理單**系受當事人的委托配合調查并簽署文件。
5、由當事人的總經理助理單**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分別于2023年4月19日、4月24日、5月12日、5月18日在當事人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四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6、由當事人的總經理助理單**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分別于2023年4月19日、4月24日、5月12日、5月18日在當事人檢查時做的《現場調查詢問筆錄》四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7、我局執法人員于2023年4月19日在當事人現場拍攝照片8張,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8、2023年5月12日由當事人總經理助理單**提供的醫廢生產日報,證明當事人于2022年6月10日、6月24日、6月29日期間二燃室焚燒爐焚燒種類情況。
9、2023年5月18日由當事人總經理助理單**提供的二燃室出口溫度每分鐘爐溫報表一份、二期回轉窯爐膛出口溫度曲線圖一份、爐溫5分鐘均值低于1100℃次數統計表一份,證明當事人2022年6月10日、6月24日、6月29日二燃室爐膛溫度5分鐘均值一個自然日內累計低于1100℃次數均分別超過5次。
10、《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2020)節選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年處理30000噸危險廢物項目的二燃室爐膛溫度5分鐘均值低于1100℃”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構成了“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利于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3年5月29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連灌環行罰告〔2023〕20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的總經理助理單**于2023年5月29日簽收。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七項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蘇環規〔2020〕1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擬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理:
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利于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壹萬元。
裁量情況:適用《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表14通用裁量表,裁量起點10%;1.違法行為的環境影響程度小,0%;2.逸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3個月,0%;3.建設項目地點在生態保護紅線外,0%;4.兩年內違法次數0次,0%;5.一年內沒有對居民造成不良影響,0%。
罰款金額=[10%+0%×(1-10%)]×10萬=1萬。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壹萬元。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壹萬元。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6月8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九條 向大氣排放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廢棄物焚燒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利于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配備有效的凈化裝置,實現達標排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七)向大氣排放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廢棄物焚燒設施的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利于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配備凈化裝置的。
3、《危險廢物焚燒控制標準》(GB18484-2020)7.2.5 應確保正常工況下焚燒爐爐膛內熱電偶測量溫度的 5 分鐘均值不低于 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