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灌環行罰〔2024〕24號
當事人:凱發新泉自來水(灌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向文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00661330920Y
住所:連云港市灌云縣經濟開發區緯二路北
當事人凱發新泉自來水(灌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2024年8月27日我局執法人員根據信訪舉報對當事人進行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產生的污泥從2024年4月30日開始露天堆放在廠區東北側空地,污泥占地面積約300平方,污泥堆放場所未采取《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2020)要求的防護措施,污泥為當事人產生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當事人無違法所得。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4年8月27日由當事人總經理助理吳**提供的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身份;
2、2024年8月27日由當事人蓋章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可以證明當事人送達地址;
3、2024年8月27日由當事人提供的授權委托書一份,證明當事人總經理助理吳**系受當事人的委托配合調查并簽署文件;
4、2024年8月28日由當事人提供的授權委托書一份,證明當事人總經理毛**系受當事人的委托配合調查并簽署文件;
5、2024年8月27日由當事人總經理助理吳**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陳向文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陳向文個人身份信息;
6、2024年8月27日由吳**提供的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其個人身份信息;
7、2024年8月28日由毛**提供的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其個人身份信息;
8、2024年8月27日由吳**提供的當事人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節選1份,證明當事人產生的污泥為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9、2024年8月27日由當事人總經理助理吳**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10、2024年9月2日由當事人總經理毛**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11、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8月27日現場調查時拍攝的照片1張,證明當事人產生的污泥露天堆放,未采取《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2020)要求的防護措施;
12、《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2020)節選1份,證明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需要遵守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當事人“將產生的污泥露天堆放在廠區內”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了“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貯存工業固體廢物”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4年12月10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灌環行罰告〔2024〕17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的總經理助理吳**于2024年12月10日簽收。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放棄聽證權利。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十項及第二款及《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蘇環規〔2020〕1號)、《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滬環規〔2024〕6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處以如下處理:
1、對當事人“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貯存工業固體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壹拾肆萬伍仟元。
新舊裁量對比情況:(1)舊裁量:適用《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表14,裁量起點:10%;違法行為的環境影響程度小,0%;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見證據8-12 ),5%;3.建設項目地點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見證據8-12 ),0%;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1次,0%;5.對周邊居民、單位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無,0%。
罰款金額=[10%+(0%+5%+0%+0%+0%)×(1-10%)]×100萬元=14.5萬元;
(2)新裁量: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19通用裁量表,1.違法行為的環境影響程度:小,0%;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不足6個月(見證據8-12 ),5%;3.違法行為發生地: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見證據8-12 ),0%;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1次,0%;5.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影響:未發現對周邊生產經營、生活造成不良影響,0%。
罰款金額=10萬元+(100萬元-10萬元)×5%=14.5萬元。
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通過新舊裁量對比,新舊裁量處罰金額一致,故對當事人此項違法行為處罰14.5萬元。
2、2024年9月16日、9月18日當事人將廠內露天堆放的污泥拖運至灌云縣伊星新型節能墻體材料廠進行合規處置,故我局不再責令當事人改正“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貯存工業固體廢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以下三種任選其一)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壹拾肆萬伍仟元。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壹拾肆萬伍仟元。
1.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2.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開戶行: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70000201311000923085001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2月27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四十條第一款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
2、《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十項及第二款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十)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七項行為,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對前款第十一項行為的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