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灌環行罰〔2024〕22號
當事人:連云港三益砼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暉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236720184811
住所:灌云縣臨海產業區324省道北側(臨港自來水廠西側)
當事人連云港三益砼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2024年8月13日我局執法人員對連云港三益砼制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后續調查確認:連云港三益砼制品有限公司年產100萬方混凝土輔材生產線技改項目的原料石子和機制砂露天堆放至廠區西北角,物料堆放處西側和北側有圍墻,石子和機制砂均未采取覆蓋措施。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4年8月13日由當事人常務副總馬**提供的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身份;
2、2024年8月13日由當事人常務副總馬**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個人身份信息;
3、2024年8月13日由當事人常務副總馬**提供的個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個人身份信息;
4、2024年8月13日由當事人提供的授權委托書一份,證明當事人常務副總馬**受當事人委托配合調查并簽署相關法律文件;
5、2024年8月13日由當事人常務副總馬**簽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確定送達地址;
6、由當事人常務副總馬**簽字確認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8月13日、2024年9月5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兩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7、由當事人常務副總馬**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分別于2024年8月13日對當事人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8、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8月13日在當事人現場拍攝圖片一張,證明現場檢查時當事人項目原料石子和機制砂露天堆放至廠區西北角,未采取覆蓋措施;
9、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8月13日在當事人現場提取的原料運輸票據兩份,證明當事人2024年8月10日將原料堆放至廠區西北角,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3個月;
10、《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當事人年產100萬方混凝土輔材生產線技改項目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屬于建材企業且堆放在廠區西北角的石子和機制砂為項目生產原料。
當事人“該項目原料石子和機制砂露天堆放至廠區西北角,石子和機制砂均未采取覆蓋措施”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構成“建材企業未采取遮蓋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4年10月30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連灌環行罰告〔2024〕14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生產部部長曹**于現場簽收。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之規定及《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擬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理:
1、對“建材企業未采取遮蓋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貳萬元。
裁量情況:“建材企業未采取遮蓋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依據《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通用裁量表19的規定,1.違法行為環境影響程度:小,0%;2.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3個月,0%;3.違法行為發生地: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0%;4.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1次,0%;5.對周邊居民、單位等造成的不良影響(一年內):無,0%。
裁量百分值累計之和=0%+0%+0%+0%+0%=0%
罰款金額=2+(20-2)×0%=2萬元。
2、責令當事人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改正“建材企業未采取遮蓋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環境違法行為,如已改正,視為本項決定已執行完畢。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以下三種任選其一)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2萬元。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2萬元。
1.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2.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開戶行: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70000201311000923085001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1月20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應當加強精細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處理等措施,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工業生產企業應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減少內部物料的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五) 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