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灌環行罰〔2025〕3號
當事人:連云港康普曼傳動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CHEN JIE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00MAC4YN9H7D
住所:江蘇省連云港市灌云縣灌云經濟開發區浙江西路8號
當事人連云港康普曼傳動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我局于2024年12月31日對連云港康普曼傳動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年產工業減速機3000臺項目已建設完成尚未投入生產。該項目工藝流程為外購零件構驗入庫一裝配、實驗一清洗一漆房噴漆一烘干房烘干一包裝一成品。年產工業減速機3000臺項目在國民經濟分類名錄中屬于C3453齒輪及齒輪減、變速箱制造,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該項目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經后續調查確認,2024年12月12日當事人向我局報送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檢查時尚未取得環評批復手續。該項目于2024年7月初開工建設,于2024年7月底完成建設。2025年1月13日,我局委托江蘇大公房地產土地與資產評估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當事人年產工業減速機3000臺項目進行資產評估。2025年2月7日,該公司出具資產評估報告,認定涉案資產價值為139.58萬元。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4年12月31日由當事人總工程師張**提供的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確定違法主體;
2、2024年12月31日由當事人提供的授權委托書一份,證明當事人總工程師張**系受當事人的委托配合調查并簽署文件;
3、2024年12月31日由當事人總工程師張**提供的法定代表人CHEN JIE護照復印件一份,確定CHEN JIE其個人身份信息;
4、2024年12月31日由當事人總工程師張**提供的個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確定其個人身份信息;
5、2024年12月31日由當事人總工程師張**簽字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確定送達地址;
6、由當事人總工程師張**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3日在對當事人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二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7、由當事人的總工程師張**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1月10日在對當事人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8、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12月31日在當事人現場拍攝照片二張,證明當事人年產工業減速機3000臺項目已安裝生產設備;
9、我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1月13日在當事人現場拍攝照片二張,證明我局委托評估單位對當事人年產工業減速機3000臺項目進行資產評估;
10、由江蘇大公房地產土地與資產評估造價咨詢有限公司提供的連云港康普曼傳動機械有限公司資產評估報告一份,確認當事人的年產工業減速機3000臺項目總投資額;
1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節選一份,證明當事人年產工業減速機3000臺項目應報批的環評文件類別為環境影響報告表。
12、連云港市灌云生態環境局審批科提供的當事人年產工業減速機3000臺項目報批環評手續郵件發送截圖,證明2024年12月12日當事人向我局報送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
當事人“年產工業減速機3000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未經批準,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構成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未經批準,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5年4月14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連灌環行罰告〔2025〕3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的總工程師張**于2025年4月14日簽收。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二款及《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滬環規〔2024〕6號)的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未經批準,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環境違法行為做出如下處理:
1、責令立即改正“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未經批準,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環境違法行為,如已改正,視為本項決定已執行完畢。
2、處以罰款人民幣壹萬柒仟叁佰零柒元。
裁量情況:適用《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專用裁量表1,1.建設項目應當報批的環評文件類別,報告表,0%;2.建設項目地點,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0%;3.建設項目進程,設備安裝階段(見證據6-8),6%;4.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3個月(見證據6-7),0%;5.環境違法次數(兩年內,含本次)為1次,0%;6.對周邊居民、單位等的影響,未發現對周邊生產經營、生活造成不良影響,0%。
罰款金額=[1%+(5%-1%)×(0%+0%+6%+0%+0%+0%)]
×139.58萬元=1.730792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賬號(以下三種任選其一)繳納罰款(合計)人民幣壹萬柒仟叁佰零柒元。繳款成功7個工作日后,持本處罰決定書原件和支付憑證,到指定地址開具《江蘇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最高不超過人民幣壹萬柒仟叁佰零柒元。
1.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海昌路支行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9558831107900850013
2.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104311010400056340000085001
3.開戶行: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云港分行營業部
戶名:連云港市財政局
賬號:70000201311000923085001
(匯款時,請備注處罰決定書文號)
開票地址: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大廳(海州區海昌南路78號)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4月28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