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連東環行罰〔2024〕59號
當事人:東海縣順泰新型墻體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衛國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22MA1NQH1D0R
住所:東海縣山左口工業管控單元(南古寨片區)
東海縣順泰新型墻體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取證,現已審查終結。
一、事實和證據
2024年7月18日、8月5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年產8600萬塊新型保溫磚(標磚)技改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2022年10月)存在下列編制錯誤:1、編制人員對《年產8600萬塊新型保溫磚(標磚)技改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2022年10月)表2-3“主要設備表”部分的設備描述錯誤,將設備數量503臺誤描述成37臺。經查當事人于2019年6月《年產8600萬塊新型保溫磚(標磚)遷建技改項目》通過審批,設備數量為503臺。為綜合利用一般工業固廢,當事人對《年產8600萬塊新型保溫磚(標磚)遷建技改項目》(2019年5月)進行了技改,委托連云港雅祺環保服務有限公司編制了《年產8600萬塊新型保溫磚(標磚)技改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2022年10月),減少了部分原料,原料增加一般工業固廢,生產規模未改變,主要設備未改變,僅2022年10月環評報告中主要設備部分描述錯誤;2、污泥摻加量與其他一般固廢的摻加量描述有誤,環評中描述“污泥的摻加量不得超過頁巖量的10%;其他一般固廢的摻加量不得超過頁巖量的20%”。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環境影響報告表計算(總原料量為150910t/a,其他一般固廢量19800t/a,頁巖量50000t/a,污泥量10000t/a)及《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制磚用泥質》(GB/T25031-2010),正確描述應為“污泥的摻加量不得超過原料量的10%;其他一般固廢的摻加量不得超過原料量的20%”。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可以認定:
1、2024年7月18日,由莊**提供的連云港雅祺環保服務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連云港雅祺環保服務有限公司的主體身份。
2、2024年7月18日,由莊**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2份,證明莊**、尹**個人身份信息。
3、2024年7月18日,由連云港雅祺環保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莊**受連云港雅祺環保服務有限公司委托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調查。
4、2024年7月18日由莊**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對連云港雅祺環保服務有限公司調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5、2024年8月5日,由李*提供的當事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身份。
6、2024年8月5日,由李*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2份,證明杜衛國、李*身份信息。
7、2024年8月5日,由當事人提供的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李*受當事人委托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調查。
8、2024年8月5日,由李*確認的《行政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當事人送達地址。
9、2024年8月5日,由李*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當事人公司現場檢查時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連云港雅祺環保服務有限公司編制的當事人《年產8600萬塊新型保溫磚(標磚)技改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2022年10月)表2-3主要設備表中所列設備與實際建成的主要設備存在不一致,污泥摻加量描述和其他一般固廢的摻加量描述有誤。
10、2024年8月5日,由李*簽字確認的我局執法人員在當事人公司現場檢查時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11、2024年7月18日、2024年8月5日執法人員在對連云港雅祺環保服務有限公司及當事人調查時拍攝的現場執法視頻1份,證明當事人存在的違法事實。
12、2024年8月5日,由李*提供的當事人《年產8600萬塊新型保溫磚(標磚)遷建技改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2019年5月)(節選)及審批意見、《年產8600萬塊新型保溫磚(標磚)技改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2022年10月)(節選)及《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制磚用泥質》(GB/T25031-2010)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年產8600萬塊新型保溫磚(標磚)遷建技改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2019年5月)中設備數量為503臺,連云港雅祺環保服務有限公司編制《年產8600萬塊新型保溫磚(標磚)技改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2022年10月)將設備數量誤描述成37臺;污泥摻加量與其他一般固廢的摻加量的正確描述應為“污泥的摻加量不得超過原料量的10%;其他一般固廢的摻加量不得超過原料量的20%”。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之規定,構成了“建設項目概況描述錯誤的”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4年10月10日,我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連東環行罰告〔2024〕61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的授權委托人李*于2024年10月10日簽收。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進行陳述和申辯。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不符合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存在下列質量問題之一的,由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技術單位和編制人員給予通報批評:(三)建設項目概況描述不全或者錯誤的。”
根據上述規定,經研究,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理:
對“建設項目概況描述錯誤的”的環境違法行為予以通報批評。
三、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連云港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灌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