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4252575/2020-00125 | 信息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 通知 |
發布機構: | 市生態環境局 | 發文日期: | 2020-12-10 |
文號: | 連環發〔2020〕358號 | 主題詞: | |
信息名稱: | 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連云港市生態環境系統以案釋法制度(試行)》的通知 | ||
內容概覽: | 為了充分發揮生態環境部門職能作用,增強全民生態環境保護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結合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規定,建立并實行以案釋法制度。 以案釋法,是指圍繞案件事實、證據、程序和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釋法說理、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等活動。 | ||
時效: | 有效 |
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連云港市生態環境系統以案釋法制度(試行)》的通知
各駐縣(區)生態環境局、功能板塊分局,市局各處室、直屬單位:
現將《連云港市生態環境系統以案釋法制度(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12月10日
連云港市生態環境系統以案釋法制度
(試行)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生態環境部門職能作用,增強全民生態環境保護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結合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規定,建立并實行以案釋法制度。
第二條 以案釋法,是指圍繞案件事實、證據、程序和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釋法說理、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等活動。
第三條 以案釋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必要性原則。應當綜合考慮案件性質特點、及法治宣傳效果等因素,決定是否進行以案釋法以及如何釋法。
(二)合法性原則。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政策和司法解釋進行以案釋法,不得出現違反法律規定的內容。
(三)規范性原則。以案釋法應當做到事實準確,說理清晰,表述規范。
第四條 以案釋法的案件范圍:
(一)具有良好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通過開展以案釋法,有利于維護法律權威、弘揚社會正氣的案件;
(二)具有廣泛社會影響或較大爭議,通過開展以案釋法,有利于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輿論的案件;
(三)可能引發上訪或者社會群體事件,通過開展以案釋法,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促進和諧穩定的案件;
(四)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通過開展以案釋法,有利于提高群眾權利保護意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案件;
(五)具有較強警示教育意義,通過開展以案釋法,有利于提高群眾學習遵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意識、促進法治社會建設的案件;
(六)適合開展以案釋法的其他類型案件。
第五條 以案釋法,可以結合“6·5”世界環境日、“12·4”國家憲法日等普法活動開展,也可以配合一定時期的生態環境保護中心工作開展。以案釋法可以通過下列方式進行:
(一)進企業、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單位等以案釋法;
(二)充分運用電視、廣播、報刊等傳統媒體以案釋法;
(三)充分利用微博、微信、新聞客戶端等新媒體,廣泛依托官方網站等,依法、全面、及時、規范公開案件信息促進以案釋法;
(四)結合上級生態環境部門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等進行以案釋法;
(五)適合開展以案釋法的其他方式。
第六條 以案釋法,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黨委政府相關規定不得公開的信息。涉及當事人隱私的案件,應當通過必要方式進行處理,避免對當事人造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