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被處罰單位 |
違法事實 |
處罰依據 |
處罰決定內容 |
1 |
連云港市東奇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 |
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環保檢測方法、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提供真實、準確的檢驗報告。 |
《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 |
沒收收取的檢驗費用人民幣60元,并處罰款人民幣4萬元。 |
2 |
連云港港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未采取密閉措施,控制、減少內部物料傳輸環節產生的粉塵排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 |
罰款人民幣4萬元。 |
3 |
安陽雙環助劑連云港有限公司 |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主體工程即正式投入生產。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 |
罰款人民幣8萬元。 |
4 |
連云港紐泰科化工有限公司 |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主體工程即正式投入生產。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 |
罰款人民幣12萬元。 |
5 |
連云港天平化工有限公司 |
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即擅自開工建設。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
罰款人民幣16.65萬元。 |
6 |
灌南欣豐化工有限公司 |
未依法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即擅自開工建設;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主體工程即正式投入生產。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 |
罰款人民幣21萬元。 |
7 |
連云港先達化工有限公司 |
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也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流失、滲漏。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二款,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一項及第二款 |
罰款人民幣17萬元。 |
8 |
連云港銳華化工有限公司 |
通過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逃避監管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九十九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二款 |
罰款人民幣36萬元。 |
9 |
江蘇威格瑞斯化工有限公司 |
通過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逃避監管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九十九條第三項 |
罰款人民幣30萬元。 |
10 |
連云港恒飛制藥有限公司 |
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二款 |
罰款人民幣6萬元。 |
11 |
江蘇佳麥化工有限公司 |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主體工程即正式投入生產。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 |
罰款人民幣8萬元。 |
12 |
連云港紫燕化學有限公司 |
通過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逃避監管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九十九條第三項 |
罰款人民幣30萬元。 |
13 |
東方國際集裝箱(連云港)有限公司 |
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
罰款人民幣35萬元。 |
14 |
連云港市東奇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 |
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環保檢測方法、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提供真實、準確的檢驗報告。 |
《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 |
沒收收取的檢驗費用人民幣360元,并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 |
15 |
連云港中航汽車檢測有限公司 |
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環保檢測方法、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提供真實、準確的檢驗報告。 |
《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 |
沒收收取的檢驗費用人民幣660元,并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 |
16 |
中復神鷹碳纖維有限責任公司 |
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
罰款人民幣4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