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被處罰單位 |
違法事實 |
處罰依據 |
處罰決定內容 |
| 1 |
江蘇方洋水務有限公司 |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七十三條 |
罰款人民幣陸萬元。 |
| 2 |
羅蓋特(中國)精細化工有限公司 |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主體工程即正式投入生產。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 |
罰款人民幣玖萬元。 |
| 3 |
連云港紫燕化學有限公司 |
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未在密閉設備中進行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且未按照規定使用,以及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七十三條 |
罰款人民幣叁拾萬零壹佰玖拾伍元。 |
| 4 |
連云港潤眾制藥有限公司 |
對暫時不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二款 |
罰款人民幣伍萬元。 |
| 5 |
連云港晨興環保產業有限公司 |
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項及第二款 |
罰款人民幣貳拾萬元。 |
| 6 |
連云港金長林酒業有限公司 |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七十三條 |
罰款人民幣壹萬零陸佰貳拾叁元。 |
| 7 |
連云港華源石英制品有限公司 |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七十三條 |
罰款人民幣肆仟捌佰伍拾肆元。 |